WTO国民待遇案例
某年,A国以境内销售的可回收的不可重复利用的某饮料包装不利于环保为由,决定对境内这种饮料征收捐税。
事实上,市场上销售的该饮料几乎都是B国某厂生产的,本地饮料都是这种包装。另外,本地的饮料不属于征税范围。B国某厂认为,A国此举违背了WTO的规则。A国认为其采取的措施属于一般例外范围,不受GATT规则约束。双方发生争议。
问:1、该争议是否属于一般例外范围?
2、该争议是否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调整范围?
3、魁北克省的规定是否违反WTO规则?该争议应由那些规则调整?该纠纷应如何解决?
回答:1、双方争议属于GATT国民待遇原则调整范围。不属于GATT一般例外的范围。一般例外不包括为环保所采取的措施。
2、该争议不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调整范围,包装标准与产品的性质及品质无关。
3、A国的行为属于歧视克雷嘉文厂的行为,违反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B国某厂可向当地政府请求其改正,也可通过本国政府与该国协商甚至向WTO申诉。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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