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责任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诉讼时效
【赔偿责任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诉讼时效
(1)如未在两年期间提起司法诉讼或仲裁,根据本公约的任何诉讼即失去时效。
(2)时效期限。
(a)自经营人将全部或部分货物交给有权提货的人或将货物交由他支配之日开始,或
(b)在货物全部灭失的情况下,自有权提出索赔要求的人收到经营人发出的关于货物灭失的通知之日开始,或自该索赔人可按第5条第(4)款规定将货物视为灭失之日开始,两者以先者为准。
(3)时效期限开始之日不计入该期限内。
(4)经营人可在时效期限内随时向索赔人发出通知,延长时效期限。该期限还可通过再次或多次通知予以继续延长。
(5)即使在以上各款规定的时效期限届满后,承运人或另一人仍可对经营人提出追索诉讼,但该诉讼必须在对承运人或另一人提起的诉讼中承运人或另一人被判定承担责任,或已解决据以提出诉讼的索赔后90天内提起,且须在对某一承运人或另一人提出的任何索赔可能导致对经营人提起追索诉讼时,在提出索赔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已就提出索赔之事,向经营人发出了通知。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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