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具有哪些效力?
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法律约束力。公证的效力又称为“公证书的效力”。我国的公证具有三种效力:
(一)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供接受者直接采用,而无须核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这是因为,公证机关是国家司法机构,它通过事前的调查核实工作,使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确认,故具有无可争议的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是指经过公证证明的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持该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须经过诉讼程序。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
(三)法律要件效力。法律要件效力又称“法律上的效力”。公证的法律要件效力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公证证明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时,对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即不办公证该行为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公证赋予该行为以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公证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定形式之一,因此,当法律要求采用公证形式时,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公证手续,方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责任编辑:华阳]
了解更多有关公证法常识,请点击:公证法首页
网友评论
暂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