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讨拖欠的民工工资
农民工追讨工资关键是要有证据意识。有的农民工无劳动合同,有的不知道雇主到底是谁,有的自己受雇于什么地方都说不清楚,有的农民工反映的是陈年旧账,根本不知道诉讼时效的规定,有的甚至连工钱欠条等相关证据都无法提供。这些问题成为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时的一大障碍。
以下是追讨工资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该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然而,当前仍有一部分工人,主要是集中在建筑行业的农民工,至今不但要不回所拖欠的工资,而且即使告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也无效,甚至起诉至法院,也未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讨回被拖欠的工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原因之一是农民工头脑中缺乏证据意识,雇主拖欠工资无相关证据证实。有的农民工无劳动合同,有的不知道雇主到底是谁,有的自己受雇于什么地方都说不清楚,有的农民工反映的是陈年旧账,根本不知道诉讼时效的规定,有的甚至连工钱欠条等相关证据都无法提供。据曾多次代理过农民工讨薪案件的一位律师讲,许多农民工在向我咨询讨薪时不知道该说些什么,更不知道提供什么证据。求助的农民工没有和雇主签订合同,也没有任何书面材料,几乎所有的依据都来自口述。农民工缺乏足够的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注意搜集证据,处理起来往往困难重重,费尽心思结果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去年4月,老许在路边等活干,这时过来两个人,一人自称姓王,一人姓李。说在某花卉公司负责基建施工,请老许帮忙,双方言明每日工钱70元。老许辛辛苦苦干了一个月的活,却没拿到一分钱,原因是王某已无踪影。老许找李某,李某称他不管发工钱,向工程承包人讨要工钱,承包人称工程已分包给王某的哥哥,由他支付工钱,而王某哥哥也不知去向。无奈之中,老许将张某告上法庭,索要劳务费2550元。
由于老许没有提供张某拖欠劳务费的相关证据,故判决驳回老许的诉讼请求。
为了成功追讨工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给拖欠者以及黑心雇主有可乘之机,笔者建议,农民工在被雇用时要加强自我保护观念,牢固确立证据意识。
首先,用工时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一式多份,盖章签名,农民工自己保存一份。尽量少用、不用口头协议。如采用口头协议,也要有多人在场作证。
其次,书面用工合同、协议(含口头协议)中对劳动报酬、福利、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要尽量详细。
第三,一旦出现不能按时如约发放工资的情况,要及时要求雇主写出欠条。
第四,一旦雇主拖欠工资,农民工索要无果,就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应帮助协调解决。也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
第五,追讨工资等不能超过诉讼时效,超越诉讼时效,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
民工未签劳动合同、相关手续不全难以有效保护民工权益
实践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是:很多农民工与建筑公司、劳务单位或包工头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民工的文化水平一般都比较低,法律意识都比较淡薄,他们大都来自比较贫困落后的地区,家庭经济条件普遍较差;毫无疑问,农民工这个群体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一方面对雇主的情况一无所知,另一方面还要不得不接受某些建筑公司、劳务单位或包工头的苛刻条件,建筑公司、劳务单位或包工头说不签订合同就不敢争取签订合同。
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民工一方就非常被动。首先,依靠法律解决问题需要有相应的证据,因为没有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这就给确认劳动关系带来了困难;其次是即便确定了劳动用工的事实,那么也无法确定工资的标准和拖欠工资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还是法院都不能及时有效的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
层层转包,工钱该向谁要
虽然在《建筑法》、《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里明令禁止转包,但实践当中还是存在层层转包的现象。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逃避非法转包的责任,承包人与接受转包的一方达成默契,采取暗箱操作的办法,接受转包的一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包括招用农民工等一切经营活动都使用承包人的名义进行。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也都是由接受转包的单位负责支付民工的工资。可是,由于是私下转包,农民工又都不知道转包的详情,在工程完工后,农民工只知道向承包人索要工资,而该承包人此时就会将责任推向接受转包方,由于多了一层环节,导致互相推诿,无形当中又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有的工程完工后,农民工甚至搞不清到底是谁欠自己的工资,自己该向谁要钱?
在层层转包的情况下,每一个环节都要牟取利润,有些单位就把降低民工的工资、拖欠民工的工资作为降低生产成本的一个手段。在形成这种恶意拖欠的情况下,由于环节太多,也进一步增加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难度。
- 特别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