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来的房子被收回 房东提前收回 门面二次转让需注意
在房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张飞将自己租来的房子转让给了周成,并收了3万块钱转让费。后者接手才半年时间,房东就提出收回房子。周成感觉被骗,将张飞告到法院,要求退还部分转让费。
本来,张飞承租了位于市区承德南路上的一处门面房,经营打字复印等业务。去年1月份,他与周成达成了协议,前者以3万元的价格将房子转让给了后者。而且,根据双方的协议,周成也接手了房子内的部分设备。协议签订以后,周成一次性支付了3万元转让费,并于同年3月份对房屋装修后,开始经营。
去年9月初,房东告知周成,要收回该房屋,另有他用,并限周成于3日内搬走。周成搬出该出租屋后,认为张飞事先知道房东要收回该出租屋。他觉得自己被骗了,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失公允为由,将张飞告到法院,要求其退还转让费28000元。
近日,清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法院查证,张飞事前并不知道房东要收回房屋。而且,房东也是在之后收租金时才知道房子被转租。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门面转让协议,实际为经营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双方转让时,原出租人并不知情,但原出租人在其知情后亦未提出异议,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协议。原、被告之间经营权转让关系的解除,是因原出租人需收回房屋所致,双方均无过错,且原告实际仅经营半年时间,其搬离租赁房屋后,对被告亦未造成任何损失,故被告理应退还部分转让金。法院综合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性质和合同解除后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定被告退还原告转让金1.7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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