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的征地批准权限
省级政府土地征收批准权限
(一)一般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下
(一)一般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下:
(二)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下:
(三)在省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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