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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林木补偿标准

辽宁省征地补偿标准

为加强我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及规划管理工作,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乡建设发展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地拆迁补偿原则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及规划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指导价格与评估价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原则;坚持群众与项目法人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坚持公益事业用地与经营用地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拆迁补偿范围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是:白塔区的大林子村、原新民村、光辉村、北园村及徐往子村的一部分,文圣区的兴隆村、国庆村、裕民村、太子河村,宏伟区的徐家屯村、杜家村、崔家村、杨家村、大打白村、小打白村,太子河区的瓦窑子村、河东村、新城村、曙光村、西三里村、蔡庄村及西八里村一部分;辽阳(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市经济开发区4.7平方公里、桃花岛7.1平方公里。

因征用上述区域内的集体土地需拆迁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均应对其所有者予以补偿。

三、拆迁补偿指导价及程序

因征地需拆迁农民住宅的应实行货币安置,确需异地迁建住宅的,依法批准新建宅基地或集中统一建设农民住宅。

拆迁农民住宅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拆迁房屋有照建筑面积×被拆迁区域房屋补偿指导价格。房屋补偿指导价按房屋造价评估值计算。超出有照面积部分,按照看护房补偿标准计算补偿价格。

拆迁温室、大棚及看护房,除按其拆迁补偿指导价补偿外,还要对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实际损失补偿标准以原价格为基数,另加土地级别和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计算公式为:补偿总金额=建筑面积×拆迁补偿指导价×(1+土地级别补偿系数+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土地级别补偿系数为:七级地0-0.1,六级地0.1-0.2,五级地0.2-0.3,四级地0.3-0.4, 三级地0.4。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为:市政设施、公益性用地0,仓储工业用地0.1,房地产开发用地0.2,商业用地0.3。

公路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在城市建成区(指有市政基础设施、上下水、市政道路、煤气、供暖等设施,管道配套完善的区域,具体由市规划局划定)范围内的,按本文件确定的市政设施、公益性项目拆迁指导价执行;在建成区以外的,按《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6号)规定标准上浮,距建成区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上浮50%,1公里以外、2公里以内上浮40%,2公里以外、3公里以内上浮30%。林木、果树按照亩适宜株数进行补偿,低于亩适宜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进行补偿。

农田水利设施等需要局部拆迁的,按照局部拆迁的规模与实际价值予以补偿。拆迁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对政府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各种植物以及抢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等所有附着物不予补偿。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物价的变化情况,定期评估、调整并公布。

征地拆迁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法人申请,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依法实施。征地拆迁的有关程序参照《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和办理。

拆迁之前,项目法人要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标准公开。拆迁补偿当事人根据公布的补偿指导价格协商确定补偿事宜,并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商不成的,拆迁补偿当事人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所辖区域内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拆迁补偿当事人书面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拆迁补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四、加强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一)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厂房、办公楼、民房、畜牧场、饲养场等建设项目按《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温室、大棚(不含地扣)、看护房、鱼塘等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申请建设的个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报乡镇(街道)政府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区人民政府初审。初审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局审批。

市规划局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抄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及有关区政府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到现场放线定位。放线定位后,方可施工建设。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的个人到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规划验收。对未经审批或者经过审批未经竣工规划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征地拆迁过程中不予补偿。

(三)在城市主次干道、城市环路以及出入口两侧各50米内,高速公路、铁路、河道等规定控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严格控制建设温室、大棚、看护房、鱼塘等建设项目。

(四)温室应座北朝南,东西延长,前屋面接受阳光,南侧温室北墙距北侧温室前底角水平距离不得少于5米。大棚的布置方向及间距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生产作业的要求确定,跨度不得少于6米,最低点高度不得低于1.5米,间距不得少于2米。看护房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温室、大棚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不得建看护房。

城市规划区内的区、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对所在地单位及村民自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附属物进行认真调查,调查结果经认定后登记造册,并将认定资料和登记册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和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核验。今后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实施征地拆迁时,按备案登记结合实际拆迁登记认定的情况给予补偿。没有登记和备案资料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做好征地拆迁及规划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用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太子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用拆迁管理的协调工作。

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我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征地拆迁当事人的损失。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进行清理并无偿拆除。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在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突击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温室、大棚等附着物以及突击种植和养殖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制止。对妨碍征地拆迁工作正常进行或严重干扰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要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各有关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委会要确定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要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搞好政策宣传解释、信访接待和善后处理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本实施意见核发有关证件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单位及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2005年-2006年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价

2.2005年-2006年农田水利设施补偿指导价

3.2005年-2006年果木补偿指导价

4.2005年-2006年养鱼池塘(不含鱼)成本补偿指导价

5.辽政发[2005]6号文件公布的相关补偿标准

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2005年-2006年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价

名称 等级 单位 补偿标准(元) 附着物结构

温室 1A型

B型 m2 80 采用砖、水泥、钢管、角钢、塑膜、玻璃等材料建成,砖墙高度2.2米以上,毛石基础、水泥梁柱、墙外水泥沙浆抹面(A型温室中沼气池、电动卷帘等设备另外核算)

2C型 m2 60 采用砖、水泥、钢管、型钢、塑膜等材料建成,毛石基础现浇混凝土梁柱,砖墙高度1.6米以上,墙面为清水墙。

3D型 m2 40 采用砖石基础,砖墙或土坯墙、塑膜,竹片等材料建成,墙高1.6米以下

大棚 1 m2 40 跨度6米以上,钢筋、铁丝、塑膜建成

2 m2 20 跨度6米以下,2米以上,竹片、铁丝、塑膜建成

3 m2 10 跨度2米以下,竹片、塑膜制成。

看护房 1 m2 300 砖石结构

2 m2 200 土坯结构

路面 1 m2 30 沥青或水泥灌浆结面

2 m2 10 水泥方砖

3 m2 6 砖地面

4 m2 2 沙石路面

大门 1 m2 100 有雨搭铁大门

2 m2 80 无雨搭铁大门

3 m2 50 木门

仓房

畜禽舍 1 m2 100 砖木结构、灰瓦屋面、水泥地面、高2米以上

2 m2 70 砖混结构、灰瓦屋面、1.5米以上

3 m2 40 碎石结构、油毡纸屋面、高1米以上

院墙 1 m 100 铁制透视围墙或砖混结构、厚度24厘米以上、水泥罩面、高1.6米以上

2 m 80 铁制透视围墙或砖石结构、无罩面、高1.6米以下

3 m 50 碎砖石结构、高1.6米以下

永久菜窖 1 m2 300 砖混结构、捣制窖面、壁高1.8米以上

2 m2 200 砖混结构、预制窖面、壁高1.5米以上

附件2:2005年-2006年占用农田水利设施补偿指导价

名称 分类 等级 单位 补偿标准(元) 附着物结构

田间灌溉工程 微灌 亩 2000 微喷、滴灌

喷灌 1 亩 1500 固定式喷灌

2 亩 700 半固定式喷灌

3 亩 600 卷盘移动式喷灌

管灌 亩 500 管道灌溉

井 电井 井体 1 米 500 井深40-80米,管径∮325-425

输配电 千米 80000 井高压输电线路

个 10000 电井变压器台

个 3000 电井配电柜

台 7000—10000 电井变压器50KVA及以上

土 井 1 米 400 土井直径3米以上

2 米 300 土井直径3米以下

方塘 灌溉 1 亩 8500 有衬砌

2 亩 4000 没衬砌

附件3:2005年-2006年果树补偿指导价

树种 生长期、产量(斤/亩) 标准行距(米) 适宜保留株数/亩

1年生 2年生 3年生 4年生 5年生 6年生以上

油桃 20元/株 1000-1500 3000-4000 5000-6000 6000 6000 1×1.5 400

杏 30元/株 80元/株 1000-1500 2000-3000 3000-4000 5000 2×1.5 200

李子 30元/株 80元/株 1000-1500 2000-3000 3000-4000 5000 2×1.5 200

葡萄 10元/株 1500-2000 2500 3000 4000 4000 0.5×1.5 720

说明:1.未结果树补偿培育费;

2.结果树按产量计算补偿3年,不另付培育费;

3.水果单价按产地近3年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4.面积包括保护地内作业路等配套用地;

5.其它树种按生物学特性参照本表。

附件4:2005年-2006年养鱼池塘(不含鱼)成本补偿指导价

名称 单 位 补偿金额 备 注

人工养鱼池塘 平方米 9元 深度0.8-1米

人工养鱼池塘 平方米 12元 深度1米以上

自然坑塘 平方米 3元 清淤(下挖0.2-0.3米)

辽宁省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2,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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