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政府审批建设项目用地 依法分别规定了批准权限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征用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为:
1,使用土地1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2,使用土地1公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的,用地审批权限按上述规定执行。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 ,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时一并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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