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统一包干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承包人之间的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常将土地发包给农户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承包经营。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福建省规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因此,如果有发生征地的情况,承包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应该支付给农户或者其他承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由于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不具体区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情况,统一按照每亩多少钱来赔偿,因此,如果承包人将该承包地进行转包或者出租,那么由于政府不具体区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的具体情况,就容易引起承包人和次承包人之间的纠纷。
有这样一个案件。甲承包甲村的土地开发鱼池后又将鱼池发包给乙。后遇征地。甲、乙各向法院主张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该支付给自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由于政府在补偿时不具体区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情况,而是统一按照每亩多少钱来赔偿,因此,法院无法区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各自为多少钱。最后,法院判决甲乙各自分一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在无法区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利益确认两人一人占一半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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