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审批的权限及拆迁补偿安置的办法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征地审批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具体权限为: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2)除上述以外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进行报批;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村庄建设留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各市、县政府上报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它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除上述规定外,当报批的土地同时涉及农转用和征收,并且征收的批准权限低于农转用的批准权限时,由有权批准农转用的政府在批准农转用的同时,批准征收。
拆迁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土地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作,保证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
权益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使用本市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手续。
第三条农用地转用,是指经依法批准将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转变农业用途,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用地行为。
土地征收,是指经依法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用地行为。
土地征用,是指经依法批准外来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行为土地征用按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
第四条建设占用农用地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再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审批权限如下:
(一)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农用地转用报国务院审批;其他经批准在城镇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的农
用地转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县(市)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分批次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在其他乡镇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孝感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凡征收基本农田的、征收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的、征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其征地手续报国务院审批。征收上述范围外土地的,征地手续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权同属一级人民政府的,由该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下级政府而征地审批权在上级政府的建设用地,先在下级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再按征地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土地征收手续。
(三)项目建设用地确需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其规划修改方案可以与土地征收手续一并报省政府审批;城市分批次项目,必须先向省政府报批规划修改方案,后报批土地征收手续。
第五条申请用地报批程序:
(一)用地预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预审申请后,组织现场踏勘,提出用地预审要求,并报预审批准机关预审(具体办法详见《孝感市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二)确定项目。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批准文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取得项目批文。
(三)申请用地。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批准文件和立项批文到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要对其用地条件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用地申请,3个工作日内未退还的视为受理。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同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和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分批次使用土地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用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