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的内容
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务院批准权限
1.下列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2.征用下列土地,需报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3.下列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审批: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军事用地;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
下列建设用地,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1.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外,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授权给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2.征用土地,除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建设项目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除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外,4公顷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及乡镇企业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面积在4公顷以上的。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权限
下列建设用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在村庄、集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的,为实施该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
2.建设项目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除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外,1公顷以上、4公顷以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需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以及乡镇企业依法使用本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不足4公顷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县人民政府批准权限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法办法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五)临时用地批准权限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批准权限为:
1.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临时使用其它耕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临时使用其它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