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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运输合同的特点

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要点主要有:

1. 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

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应当是书面的,但不同的运输方式对运输合同的形式有不同的规定。概括地说,托运单或者货物运单是合同的基本形式,其权利义务往往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来确认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货物运单、托运单都是由承运人制定的货物运输凭证。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一般都要向承运人提出货物运单或者托运单。承运人根据托运人填写的内容与托运人提供的货物进行核对后,认为一致无误的即办理承运手续。在零担货物运输中,通常用货物运单代替合同。货物运单、托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发站()、到站();货物名称;货物包装、标志;件数和重量;承运日期;运到期限;运输费用;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定合同的具体内容。货物运输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合同主体条款,包括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名称等基本内容;运输条款,包括运输对象,货物运输要写明货物品名、种类、数量等;起运地、到达地名称;价格条款;位于责任条款;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2. 托运与承运

托运是托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行为,表明货物已经交付给了承运人。承运是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的行为,表明运输行为的开始。托运人按照托运单记载的数量交付运送的货物,是托运人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的体现。因为托运人交付货物,承运人接受货物,货物运输合同才能继续进行下去,才会发生货物运输合同第二阶段的履行,因而,在托运与承运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双方要对货物进行交接、验收。通常情况下,承运人是按照重量承运货物、按重量交付货物,因此交接和验收也是一重量为基础,在货物外观、包装完好、品名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情况下,即可接受货物并承运。

3. 当事人对运输中货物的权利

运输中的货物不发生所有权从托运人转移到承运人方面的问题,但会发生货物占有权的转移,即承运人接受了货物,等于占有了货物,对货物享有占有管理权。同时也对货物的安全、完整、完好负有义务。由于托运人对货物享有实际上的处分权,因此,承运人应当听从托运人的安排,即按照托运人的意思,将货物运到终点,交付给收货人。在货物没有交付收货人之前,享有对货物的处置权,即托运人有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变更收货人四项权利,这是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内容。中止运输和返还货物属于解除合同,变更到达地和变更收货人属于合同的变更。托运人的此种权利,使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决定的。

4. 收货人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第三人

收货人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第三人,承运人负有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义务,收货人有权主张领取货物。收货人的权利主要是两项:领取货物和索赔权。收货人领取货物是根据托运人的授权进行的。收货人领取货物后,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收货人的应当支付托运人未负之运输费用以及运输途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收货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拒绝领取货物。收货人拒绝领取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书面或者口头明示,告知承运人不领取货物;一种是默示方式,即收货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到车站领货,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取货。对此,承运人无权强迫收货人领货 5. 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公共运输是指向社会提供运输服务的运输企业,如面向社会公众的航空、铁路运输企业等。通常、合理的要求一般是指订立合同的要求和合理的有关运输服务的要求。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向社会公众发出要约邀请,社会公众,无论何人,只要有希望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承运人就要与之订约而不得拒绝。公共运输必须满足公众运输安全必要的辅助性服务的要求,包括提供适运的运输工具、遵守公告的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保证运输环境的卫生和舒适等。

6. 按约定的路线、时间和地点运送货物

这也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承运人要按照通常的或者约定的路线将货物运送至约定的地点。通常的运输路线一般是指班列或者班轮运输,有固定的航次、班次、时间,固定的到达地,托运人随时可以办理运输手续。承运人如果不按照通常的路线或者约定的路线运输货物,托运人可以拒绝支付由此而多支出的运费。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到约定的地点。运到期限是运输中很重要的时间界限。逾期运到的,承运人要承担违约责任。运到期限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约定期限,即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将货物从甲地运到乙地的期间。二是法定期限,及有关运输法律、法规规定的运到期限。三是合理期限,一般是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则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合理期限,没有规定的,按运输行业的习惯确定期限,如果都没有规定,则双方都明确认可的期限也可以作为合理期限。合理期限是一个事实,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7.安全运输

安全运输既有对承运人的要求,也有对托运人的要求。对托运人来讲,要求其如实申报货物的真实和运输条件,要求包装符合运输安全的要求等。对于承运人来讲,则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货物在运输中的安全,完整、完好的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这也是负责任的运输合同的体现和要求,其目的就是要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止事故和损失的发生。

8.运输的责任限制

合同法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民航、铁路、汽车、海上和水路五种运输方式中,公路和水路货物运输没有明确的限额赔偿规定。其他三种都是限额赔偿,即发生货物损失后,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都最高不超过赔偿限额。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原则,水运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亦可以就货物的损失赔偿事先进行约定,以便于及时处理损害赔偿。限额赔偿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承运人的利益,也是公平、合理的民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9.保价运输

保价运输在所有的运输方式中,都开展保价运输。保价运输又称为按声明价值运输,是指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声明货物的实际价值并支付报价费,承运人按照声明的价值承运,一旦发生货损,承运人按照声明价值赔偿。保价运输是承运人运输责任的一种方式,承运人按价值承运,就应当按价值赔偿;按重量承运,就应按重量赔偿。重量赔偿的原则是按重量乘以每单位重量赔偿额计算出赔偿总额;价值赔偿是以托运人声明价值为赔偿基础。保价运输有利于保护托运人的合法权益。

10.归责原则

货物运输合同归责原则基本上都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是指当一方给另一方造成了某种明显的损害,即应对此损害负责。与严格责任相对应的是过失责任,过失责任要求侵害人对损害须有故意或者过失,即过错才负责任。严格责任主要考虑的是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状态不是构成此种责任的要素。严格责任表面上看不考虑侵害人造成损害是出于何种心理状态,但实际上是采取的过错推定的办法,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侵害人有过错。但允许侵害人通过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第三人的过失、自然因素等原因造成的,以减轻或者免除侵害人的责任。

11.承运人的免责条件

货物运输合同中,对于承运人的免责条件通常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些运输部门对货物本身的原因和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又作了细分,便于托运人和承运人确定责任范围。

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一、托运

1、托运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向承运人提供托运货物及装卸条件。托运人未按约定备好货物和提供装卸条件,以及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造成承运人车辆放空、延滞及其他损失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2、托运人不如实填写运单,错报、误填、遗漏货物名称、装卸地点等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错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3、承运人应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

4、托运人有权决定货物是否保险或保价。货物保险由托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或委托承运人代办。选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保价为全程保价,保价费按不超过货物保价金额的0.7%收取。一张运单托运的全部货物只能选择保价或不保价。

5、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托运人应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并随货同行。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有关文件时,应在运单中注明文件名称和份数。

二、包装

1、托运人应按约定包装货物。托运人未按约定包装货物,不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约定由承运人对货物再加外包装时,包装费用由托运人支付。

2、由于托运人的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或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由承运人按约定对货物再加外包装的,发生上述问题,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三、运送

1、承运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并在24小时内以合理方式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或按托运人的指示及时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应再次无偿运至约定的到货地点或收货人。

2、承运人应对货物的安全负责,保证货物无短缺,无人为损坏,无人为因素导致的变质。

3、起运前运输路线发生变化承运人应通知托运人,并按最后确定的路线运输。承运人未按约定路线运输而增加的运输费用自行承担。

4、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收货人收取约定的运杂费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按约定支付运杂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货物享有留置权。

5、承运人未遵守约定的运输条件或其他约定事项,应赔偿托运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6、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擅自将货物委托其他公司运输的,应赔偿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7、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四、交货

1、货物交接时,一方对货物的重量和内容有质疑,可提出查验与复磅,查验和复磅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2、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人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提存货物。

3、货物有包装的,到达运输地点后,外包装完好而内部货物有货损、货差的,由托运人负责。

五、事故处理

1、货运事故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货运事故发生后,承、托双方应编制货运事故记录。

2、货物运输途中,因第三方责任造成货物毁损或灭失的,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再由其向第三方追偿。货物已投保的,承运人应不迟延的通知托运人,并采取一切方便协助托运人获得赔付。若承运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和协助义务,应赔偿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承运人能够证明是由于《合同法》第311条规定的原因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货运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货人不得扣留车辆,承运人不得扣留货物。由于扣留车、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扣留方负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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