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0号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21日第5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4年10月29日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四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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