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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2014年版)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7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10月20日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法规名称】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设立方式】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码】。

  注释: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说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核准,发行优先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股份数额】,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注释:本指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没有发行(或拟发行)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无需就本条有关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内容作出说明。以下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英文全称】

  第五条 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元。

  注释: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年数】或者【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注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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