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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部分尚待完善 明确两点税收优惠

2015-12-30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参与人数:574人   评论:
        


  慈善组织通过网络募捐或将没有地域限制,慈善组织获得公募资格或将依然需要两年考察期,对慈善活动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出有限的具体规定……在12月27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慈善法草案二审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草案二审稿有了哪些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对草案二审稿提出了哪些建议?我国慈善行业的首部基本法律将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还有哪些尚待完善的地方?

  中国青年报记者近日梳理了参加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部分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采访了一些对草案一审稿提出过意见的专家学者。

  公募权究竟能放开多大

  在草案一审稿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慈善募捐的相关规定受到广泛关注,草案一审稿中对于公开募捐的一些地域限制、层级限制遭到了质疑和批评。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在提交给全国人大的一审稿修改建议中提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的募捐信息很难确定其边界, 尤其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不断发展的今天,对此种募捐方式的地域进行限制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取消对开展慈善募捐的地域限制,至少不能对通过广播、电视、互 联网等媒体募捐进行地域限制。

  草案二审稿规定,慈善组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以及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开展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开展募捐不作地域限制。

  全国人大代表陈泽民在列席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时提出,这种根据慈善组织登记机构的行政级别确定其公开募捐区域的做法,是否会造成大量的慈善组织都到省级民政部门或者是民政部登记?

  在他看来,草案承认了通过互联网募捐的合法性,事实上已经突破了募捐的地域限制,这一规定没有实际效果,建议删除。

   草案二审稿保留了慈善组织获得公募资格需要两年考察期的规定。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副主任黎颖露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慈善组织具有 公益性,应当拥有募捐资格,这是它区别于一般社会组织的关键。规定慈善组织经过两年的考察期才可以进行公开募捐,类似于要求慈善组织“自证清白”。慈善组 织只能在证明其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后才能申请募捐资格并不合理。慈善组织既然经过了登记和慈善资格认定的审查,就已经符合了开展公开募捐的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窦树华认为,依法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经审查才可以获得公开募捐的资格证书,没有必要。门槛设严一点,注册登记之后就给它公开募捐的资格证书也无妨。

  黎颖露认为,应该肯定的是,我国慈善事业还处在初级阶段,目前的草案在放开公募权的规定上已经有了很大突破,规定了组织和个人可以与具有公募权的慈善组织合作募捐,同时对登记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作出了限制。

  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的几名学者认为,从草案一审稿到草案二审稿,有关公募产生的种种争议,折射了在公募权放开的问题上,登记监管部门和公益慈善实务界的一些分歧,在公募和非公募的界限已经越来越难以划定的大背景下,最大限度地开放公募权已是大势所趋。

  个人公开募捐是否应该规范?如何规范

  部分公众对草案一审稿规定的“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提出质疑,法律不应干预个人自救行为。

  草案二审稿对一审稿的这一规定未作改动,依旧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

  黎颖露认为,依据草案二审稿的规定,法律已经明确禁止了个人为他人或不特定群体进行募捐,但是,是否允许个人为自我救济进行公开募捐并不是特别明晰。

  “目前草案没有将这些问题规范明确,为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监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会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对相关行为的处理可能出现很大差异。”黎颖露说。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个人借助网络筹措资金的行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为了不特定群体而进行的募捐行为,不在慈善法对于募捐的规制范围内。如果个人通过网络求助时,存在伪造求助信息等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治安案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韩晓武委员认为,按照草案二审稿的规定,个人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这是为有募捐需要的个人及组织指明了一个合法途径。

  韩晓武表示,近年来,一些因为个人求助在网络上发起募捐的事件衍生出诸多乱象,比如,编造谎言作为募捐理由,前一阵子发生的安徽女子“因救人被狗咬”;今年 8月,广西女子称父亲在天津爆炸中丧生等。这些事例说明,个人募捐如不规制与引导,会对社会善心造成极大伤害,关键是如何规范。

   他认为,个人自发的公开募捐行为的减少,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慈善组织的发展壮大和积极作为。避免个人网络募捐可能产生的弊端,一方面是对“慈善诈骗”者严 惩不贷;另一方面要靠公益组织通过公平公正、透明规范运行,成为值得信任的求助对象,如果慈善组织能够积极主动开展救助,及时发现和救助陷入困境、亟须帮 助的个人,那么个人募捐乱象自然就会减少甚至绝迹。

  他建议,慈善法草案不要简单地禁止个人募捐,应该在充分界定“个人非法募捐”和“个人紧急救助”界限的基础上,作出相对灵活的规定,同时对法律责任也作出相应适当的规定。

  税收优惠政策增加两点具体规定尚待配套措施

  草案一审稿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过于原则,是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一审时的意见。

  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两点税收优惠政策:一、国家对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二、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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