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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马俑发现者与三家媒体的名誉权官司

2013-11-22   来源:中国法制网   作者:   参与人数:295人   评论:
        


   您知道名扬四海的世界第八大奇迹,知道兵马俑的发现者——杨志发,但您未必知道在这位65岁老人的背后,曾经历了一起鲜为人知的名誉权官司。三家被告上法庭的媒体会以怎样的态度对这起诉讼?成败与否,请看本刊国内首次独家披露——
被称为“一镢头刨出个世界奇迹兵马俑”的西安临潼农民杨志发去年发现,国内外部分媒体刊登了杂文《三个画圈的人》,文中提到1998年杨志发与美国总统克林顿见面时的情景以及题图漫画。杨志发认为该杂文内容严重失实,对自己进行了丑化和贬损,给自己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2002年7月8日,杨志发一纸诉状将刊登和转载该杂文的三家媒体诉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要求为自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

  2002年1月4日,《广州日报》“每日闲情”版刊登了署名赵牧的杂文,题目为《三个画圈人》。原告认为该文以历史人物王安石和鲁迅小说中人物阿Q为陪衬和比照,指名道姓地对自己进行歪曲事实的贬损和丑化。该文笔下的原告竟成了“大字不识一个”的文盲。1998年,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访华到西安参观兵马俑时,求见兵马俑发现者,在工作人员的劝导下,“令人发噱的场面”出现了,“杨志发哆哆嗦嗦在本子上画了三个小圆圈。”该文还为了论证“命运”、“喜剧”,更是编虚造假,“上头指示安排当地最有名的书法家教杨志发练了几个月书法——专练签名”,“杨志发被任命为兵马俑博物馆名誉馆长,据说月薪8000元人民币,据说如今年逾70的杨志发如果每月在馆内坐馆10天,为中外游客签名,还可另得5000元津贴……”

  2002年3月,《杂文选刊》第三期“人生解读”栏目全文转载了《三个画圈的人》,同时还特意配了一幅题图漫画,题图中一小人物张开双臂扎于巨人的牙齿之间,文尾对题图注释道:“有时一个人的命运如何,实在不是自己能掌握的,往往是被某些人的嘴在一张一合之间就定了乾坤。”杨志发认为该题图将自己绘置于丑陋不堪人的牙齿中间,两手伸展,似高呼,又似求救,将自己丑化得连个人样都没有了。

  2002年6月,《读者》第12期“社会”栏目也全文转载了《三个画圈的人》,同时也配以插图,将杨志发绘成同王安石、阿Q,一律衣衫褴褛、屈膝叩首,眼巴巴地看着正在转的钱币,其旁放有斩牌和锄头,并有一个挂“哨子”的人居中裁判。

  面对三家媒体对他的丑化和贬损,这位“兵马俑的发现者”陷入了极大的痛苦之中,特别是周围认识和不认识他的人对他冷嘲热讽,更有游客让他签名只画圆圈,给他的身心造成了伤害。杨志发对笔者说,自己出生于1938年3月,小学文化程度,1958年参军,1964年退伍回乡务农,曾担任过大队民兵连长,多次担任生产队长,196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同村民为生产队打井时,挖出了埋藏的秦兵马俑,1995年6月,被秦兵马俑博物馆旅游服务公司请去为游客签名,1998年6月,在会见来参观访问的美国总统克林顿时,曾将签好名的书送给了克林顿。给旅客签名留念是事实,但未担任秦兵马俑博物馆名誉馆长,更无8000元月薪及5000元津贴这一说。三媒体刊登、转载及配有题图《三个画圈的人》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作为65岁的老人,向法院起诉三家媒体,就是想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临潼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迅速组成了合议庭,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开庭时,第一被告广州日报来人同原告杨志发达成和解协议,由《广州日报》在该报“每日闲情”版刊登致歉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人民币4000元,法庭予以准许。

  被告杂文选刊杂志社答辩称,《三个画圈的人》没有对原告构成侵权,该篇文章均选取于新闻媒体的报道,文章行文也看不出对原告的贬损和丑化,文章突出的是原告淳朴、敦厚的老实农民形象,任何读者阅读此文均会对原告产生敬意,而不会有什么讽刺与丑化之感。认为原告索要精神赔偿于法无据,是借诉讼之名行炒作之实。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未出庭。

  被告读者杂志社未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

  2002年11月8日,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报刊、杂志对发表的用真人真实姓名的作品,负有核实事实的义务,反映的事情应当真实。《三个画圈的人》的作者,编造虚构事实等情节,杂文选刊、读者杂志社转载时又加配了明显贬低、丑化原告的插图,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一定侵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之规定,判令《杂文选刊》、《读者》杂志社为原告杨志发在各自刊物上发表恢复名誉、清除影响的声吸,并各赔偿原告名誉损失2万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界一般认为,名誉是指公民的工作、生活、言论以及其他表现所形成的有关公民个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用等方面的一定社会评价。

  名誉权则是公民(或法人)应受社会公众给以公正评价的权利,以及要求他人不得以任何行为来造成对自己不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

  怎样才构成对公民名誉权的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内容基本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公民、法人因名誉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正是基于此,法院才会认定媒体侵权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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