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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背公俗良序取得的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

2023-07-30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435人   评论: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周玉文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5号八闽大厦三层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电话:13960660269


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中,都必须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查明真相对诉讼的推进具有决定性的重大意义。但是,诉讼的终极目的并不是就是为了查明事实而查明事实,就某一个具体案件来说,采用特定手段是可以或者说是有利于查清事实的进而追究犯罪的,但我们宁可不要这个事实,也要避免和反对采用某种特定手段或者方法去查清事实,进而宁可放过某一个具体的犯罪。这就是证据的合法性所要求的。应当说,我国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在强调证据和事实的同时,也越来越强调证据的合法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以专节共计9个条文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则用专节共计16个条文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这足以说明司法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重视程度。就对“被告人的供述”这一重要证据来说,从对被告人适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使得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要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到采用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得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也要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对合法性的要求越来越高的。但是,笔者认为,对于违背公序良俗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其他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但相关解释对此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司法实践对此也不是很重视。这是笔者近日观看了流传在网络的演员范伟表演的一个短片后的想法。
 
静水流深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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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短片的名称为《老江湖》,是著名演员范伟在2019年拍的一个2分钟的小短片。说的是范一伟是某单位的一名保安,实际上他是一名盗窃惯犯,是一名盗窃的高手,虽然已经被警方怀疑但一直没有获得真凭实据。一天,做保安的范一伟在上班期间正在地下车库巡逻,他正想利用自己的工作之便查看那一辆车好下手盗窃。正在他已经看中了一辆车的情况下,突然,有人跑到他跟前焦急地大喊“要出人命了,老范快去啊!”范一伟被来人引领到一台保险箱跟前,可以听到保险箱内有孩子的哭声。经过介绍得知,原来是孩子自己在保险箱跟前玩耍,将自己锁进到保险箱内,而此时又找不到包厢箱的钥匙。一个中午妇女孩子妈妈模样的人带着哭腔哀求老范“大哥,帮帮忙?你有力气!”开始,老范做贼心虚还有所防范。“有力气没有用!”突然,孩子哭声停止了。老范也焦急起来,怕孩子在里面窒息。他让人拿来一只纸杯,将纸杯贴在旋转的密码锁上,开始用力旋转秘密,额头上汗也出来了。在旋转一段时间,终于“咔嚓”一声,保险箱打开了。但里面没有孩子,是一只冰冷的录音机,间断地回放着孩子的声音。老范瘫坐在地上瞬时就明白了。此时,孩子妈妈模样的女人义正辞严地说道:“范一伟,在广东轻纺打工时也打开过一个铁盾六甲型保险柜吧!”范一伟没有否认,无奈地说道:“孩子一哭,啥到忘了。孩子没有事就好!”其后评论说,这是利用犯人的善心做的一个局,以善诱恶,比恶更恶!

看过上述短片,笔者内心很不平静。笔者首先想到的是,通过上述短片获得的被告人证据,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似乎是不在“非法证据排除”范畴,没有那一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可以对的上号。但是,只要仔细看到过这个短片的人,都会认定不该以这种方式获得证据啊!以此种方法获得的证据不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应当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至少有这样两点理由:

第一,违背了公序良俗

这显然是取证人以欺骗的方式,通过他人救人的一篇善心获取对救人的人不利证据,等于是给人设置了一套圈套,戕害了诚信原则。这就会导致救人的人以后在救人时会考虑这是不是圈套,尤其是有某种前科的人且其前科与救人行为又有一定联系的人。就如同“鸡鸣狗盗”之徒他们身上的特长,当他们的这个特长可以救人可以给社会带来好处的情况下,尽管他们内心愿意挺身而出,他们也不敢不再愿意了,谁知道这是圈套或者是被人从此次救人中可以获得自己之前违法或者犯罪的证据也未可知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106条),而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比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更严格,这是大家都认可和明确的,既然民事诉讼都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显然,刑事案件则更不能更不该。

第二,得不偿失,总体上是不利于查清犯罪事实和保护权益

如果仅从一个具体的案件来看,采用短片中的这个方法可能是有利于查清该案事实,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这是毋庸置疑的。其实,就是现行法律规定的以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有许多案件来说对查清本案事实都是有利的,我们为什么宁可放过犯罪也不采用,就是因为从总体上不利于查清犯罪事实和保护权益。就以对被告人刑讯逼供为例,虽然可以得到一些真实的事实,对某些特定的被告人还可能很奏效。但是,长期下去则会导致侦查人员放弃其他手段查清犯罪事实而通过刑讯逼供这个捷径来获取证据,更不要说刑讯逼供也会得到许多假证据而冤枉无辜。即使像范伟短片中这样不会得到假证据,但是,如果这样的证据合法化,至少有一定前科的人或者想利用其专长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就不会利用自己的专长去救人与危难而是选择袖手旁观。最终既得不到证据,也导致可以避免的灾难而不能避免,堵塞了这些人做好事的路。从总体上说,如果使用该方法可以追究的少数几个犯罪,可以算作是得到了“芝麻”的话,那么,那么多处于危难之中的人因此未得到及时救助的损失则就是“西瓜”,更不用说如此还潜移默化地破坏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诚实守信的原则了。

由此,笔者从范伟的《老江湖》短片忽发奇想,在刑事诉讼中,凡是以为别公序良俗获得的被告人的供述或者其他证据,均应当列为“非法证据排除”之列不知大家以为然否!

[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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