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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经营者对遭遇大雨的游客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

2023-07-29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463人   评论: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周玉文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5号八闽大厦三层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电话:13960660269


尽管旅游似乎成为许多人的日常,但作为一名游客与提供旅游条件的景区经营者之间有哪些权利义务,许多人可能并不很清楚;即便不少游客知道一些,但对于自己在景区旅游遇到猝不及防的大雨时,景区经营者对游客尤其是因大雨受到损害的游客来说又该承担什么义务和责任,恐怕能清楚知晓的人可能更是少之又少。但是,近日媒体披露的游客在凌晨爬泰山遭遇大雨,山顶的商家对进店避雨的游客开出“座位40元一位,没有凳子的25元一位”的避雨价格的视频(参见《北京青年报》2023728A02)将该问题显露出来了,由此引发了笔者对上述问题的思考。笔者认为,游客购票进入景区旅游,与景区经营者即成立了一个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经营者在游客遇到大雨的情况下具有保障游客安全——向游客提供避雨条件和设施及引导游客避免被雨淋受到损害等义务,景区未采取措施,致使游客因被雨淋造成身体伤害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对于游客说来,遇到大雨对自己的身体和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有要求景区经营者给予救助和保护的权利。如此说法,根据何在呢?
游客购票进入景区旅游,与景区经营者即成立了一个旅游服务合同关系,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消费服务合同。游客在通常的情况下虽然只是购买门票后即可进入景区,极少有景区经营者和游客订立一份《游览合同》的情况,但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费》《旅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仍然也是可以得出游客在游览中遭遇大雨的情况下,景区经营者和游客之间彼此是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首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7条),以及“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18条)规定的应有之义;也是《旅游法》关于“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规定的应有之义。
从上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旅游法》的规定中,我们都可以明确得知景区作为旅游经营者有保证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没有明确列出“景区”经营者字样,但是其后的“等”字,明显表示是列举不完全,是应当包括景区经营者在内的。而《旅游法》更是明确了景区经营者作为旅游经营者之一,当然对其提供的旅游服务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里虽然没有列举那些情况属于是人身、财产安全的范围,但是,旅游景区向游客提供的是景区游览服务,在游览中遭遇大雨即有可能对游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损害,这是不言而喻的,尤其的对其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就更是如此。那么,景区经营者该具体尽到那些方面的义务呢?具体来说,应当包括这样三方面的义务:
一是事前的告知提醒义务。我国《旅游法》在“旅游安全”一章专门就旅游安全问题以专章的形式予以规定,包括“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可能遭遇大雨则应当是其提示内容,这就主要是通过景区经营者向游客进行提示,告知游客在进入景区游览的什么时间可能会遭遇大雨,遭遇大雨后该到景区什么地方避雨等。
二是大雨来临期间的救助护保障措施。虽然在“旅游安全”一章明确规定了“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但这里并未排除景区经营者的救助义务,尤其是向政府救援机构提供游客的准确信息情况的义务。并且特别提到“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在有限的救援能力和救援条件的情况下,景区经营者应当重点对专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游客进行救援。
三是对游客造成损害后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7条)的规定,景区经营者则应当就其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景区经营者对游客在游览中遭遇大雨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产生的责任是过错责任,而不是对一切损害承担责任。所谓过错责任,也可以称为“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是在景区经营者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即可。“天有不测风云”,有些情况下是天气预报都不可能预知的,例如,突然而下的瓢泼大雨造成的游客的损害,这就属于不可抗力,对此造成的损害景区经营者则是不承担责任的。有些则是游客的“自甘风险”造成的,例如,有些游客本来属于老年人、残疾人,但是却假扮成正常人回避了景区经营者的告知提醒的,则要自己承担责任。当然,还有很多情况下,游客本人对其人身、财产的损害也是有一定过错的,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任何条件下,行为人对自身的安全都是第一责任人,有些游客不听劝告造成损害的,例如,有游客在大雨要来临的情况下仍然走向景区深处受到损害,在大雨来临时,慌张避雨慌不择路等造成损害的,其本人则要承担大部分责任的。再则,对有特殊情况极有可能遭受大雨损害的游客,应当积极联系景区工作人员,告知其准确的地点及需要救助的情况,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受到损害,自己也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另外,在游客随旅行社旅游团旅游的情形下,与游客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的旅行社要承担上述责任,但这也仍然不能免除景区遭遇大雨致使游客遭受的损害的法律责任,只不过是在旅行社承担责任后,旅行社再向景区经营者追偿的问题了,而不用直接面对游客了。

[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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