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补平衡”不力将暂停征地审批
资金是耕地占补平衡的关键。为此,“通知”中提出了对土地复垦费等资金进行有效监管的同时,还提出了根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难度越来越大和投入不断增加的实际情况,应定期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满足耕地占补平衡需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将耕地开垦费标准核定和调整情况及时报部备案。
此外,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界定也再次明晰。其中提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建设用地前,按照“谁占用、谁补充”的原则,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单位补充耕地的责任。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必须在申请用地前完成补充耕地,补充耕地项目报部备案确认。难以自行补充或补充耕地不合格的,在市县申报用地前,建设单位必须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统筹安排,滚动使用,专项用于补充耕地,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储备。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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