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因工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伤残人员对区、县劳动鉴定机构确定配置辅助器具的结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机构申请复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
单位:(加盖公章) 编号:
附件3:
辅助器具项目及报销费用额度参考表(略)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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