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豫民文[2008]133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
现将《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评残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优抚对象的切身利益。各级民政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观念,严把政策关、材料关、鉴定关、公示关,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规定的工作日时限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民政部门伤残抚恤管理工作,依法行政,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民政部门申请残疾等级评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身份必须符合《办法》第二条第一款除第(一)项以外之规定,并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向民政部门提出评残申请;
(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必须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并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三)调整残疾等级的,必须是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并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残疾等级明显不符。
第三条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具备的材料:
(一)个人书面评残申请(由本人亲笔签名),内容包括:本人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三)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编制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致残时为公务员、行政编制人民警察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证明;警衔授衔命令复印件; 属于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须有县级以上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职业病致残的,应提供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
(四)参战参训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须有县级以上人武部门(军分区)或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军事训练计划、参战参训负伤证明,及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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