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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和中国“入世”

  摘要:世界贸易组织(WTO) 作为永久性政府间国际组织,有自己的宗旨、原则、组织机构和职能,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发挥着独特作用,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一起被称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中国入世并履行入世承诺,将我国的对外开放推进到了第二个阶段,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里程碑,其影响深刻而长远。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 原则 组织机构 中国入世

  Abstract: WTO, the permanent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which has its own purposes, principles and functions,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world economy. Together with IMF and WB, the three are the support of the world economy. China’s entry into WTO has put the opening-up policy to the second phase, setting another milestone for the history.

  Key words: WTO principle organization China’s entry into WTO

  一、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是致力于推进世界贸易自由化、管理多边贸易体制、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最重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前身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尚未结束时,以美国为首的盟国就开始筹备建立战后的国际经济秩序。1944年,美、英等44个国家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会议,建立了以稳定国际金融、促进世界贸易为目标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简称IMF)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简称IBRD),并酝酿建立一个处理国际贸易与关税的国际组织来调节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在此背景下,1946年2月召开的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决定筹建国际贸易组织(简称ITO),并成立了筹备委员会,起草该组织宪章。1947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筹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同年l 1月,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的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即《哈瓦那宪章》)。会议期间,各国还进行了首轮关税减让谈判,并达成了100多项关税减让协定。1947年10月30日,美、英、法、加拿大等23个国家在日内瓦会议上,决定把关税减让协定和《哈瓦那宪章》草案中有关关税与贸易政策的条款合并为一个文件,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宣布自1948年1月1日起,在ITO成立前临时生效。

  虽然《哈瓦那宪章》在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上获得通过,但未能得到某些国家立法机关的认可。其中,最大的障碍来自美国。尽管美国政府是宪章的主要推动者之一,美国参议院却以宪章的某些规定与其国内法不相符合为由拒绝批准。1950年,美国政府宣布将不再寻求国会批准《哈瓦那宪章》,ITO实际上已经无法建立。于是,GATT就一直适用到1994年12月31日。总协定的“临时适用”长达近半个世纪,这在国际多边条约中实属罕见。

  关贸总协定原本仅仅是一项国际多边贸易协定,而不是正式的国际组织,但在40余年的实践中,它却在事实上承担着一个重要国际组织的角色。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关贸总协定的总部设在日内瓦,有一套完整的组织机构,包括缔约国全体、代表理事会、秘书处和总干事,以及各种附属委员会、专家组、工作组等。关贸总协定还规定了成员资格的要件和严格的接纳程序,特别是“入场券”的要求在国际组织中可谓是独树一帜。

  作为协调缔约国贸易政策的中心场所,关贸总协定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活动方式是开展多边贸易谈判。迄今为止,总协定共组织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其中最为引人瞩目的是第8轮即“乌拉圭回合”谈判。乌拉圭回合自1986年9月15日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开始,至1993年12月15日基本结束。1994 年4月15日,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签署了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揽子协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根据这个议定书,开始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向世界贸易组织的过渡。为此,还成立了一个筹备委员会。1995年1月1日,马拉喀什议定书正式生效,世界贸易组织同时宣告成立。自1996年1月1日起,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了关贸总协定的全部组织职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简称IMF)、世界银行(简称WB) 一起被称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

  如上所述,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1994年“马拉喀什议定书”,从关贸总协定演变而来的一个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是WTO协议即“马拉喀什议定书”,这是一个由一系列国际协定组成的法律文件群,它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律框架,主要包括: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章程。

  2、附件一:多边贸易协定,由附件一A、附件一B、附件一C组成。附件一A:货物贸易多边协议,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货物贸易理事会管辖的其他12项协议;附件一B: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附件一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3、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4、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5、附件四:诸边贸易协定,由民用航空器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国际牛肉协议组成。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组织机构和职能

  WTO的宗旨在于:1、提高人类生活水平;2、保证充分就业、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持续增长;3、扩大货物生产与货物贸易并扩大服务贸易;4、最适宜地利用世界资源;5、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增长份额和经济发展;6、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

  WTO的组织结构。世贸组织成员分四类,即: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转轨经济体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截至2005年12月,太平洋岛国汤加加入,WTO的成员增加到150个,占世界贸易的90%以上。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第一任总干事是意大利前外贸部长雷纳托·鲁杰罗,第二任总干事是新西兰前总理麦克·穆尔,第三任总干事是泰国前副总理兼商业部长素帕猜,第四任总干事是欧盟前贸易谈判代表帕斯卡尔·拉米。

  WTO的决议完全由合议作出,每一成员享有一票,虽然也存在多票表决的可能,但这在WTO从没用过,且在它的前身GATT里更是少见。WTO的协议都经过所有成员国国会的认可。

  部长会议: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由所有成员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部长会议具有广泛的权力,主要有:立法权;准司法权;豁免某个成员在特定情况下的义务;批准非世贸组织成员国所提出的取得世贸组织观察员资格申请的请示。

  总理事会: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代行部长会议职能。总理事会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开会,自行拟订议事规则及议程。随时召开会议以履行其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的职责。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这些理事会可视情况自行拟订议事规则,经总理事会批准后执行。所有成员均可参加各理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部长会议下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处理特定的贸易及其他有关事宜。现已设立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等10多个专门委员会。

  秘书处与总干事:世贸组织成立由一位总干事领导的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下称秘书处)。世贸组织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大约有500人。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总干事指派,并按部长会议通过的规则决定他们的职责和服务条件。总干事由部长会议选定,并明确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及任期规则。世贸组织总干事主要有以下职责:他可以最大限度地向各成员施加影响,要求它们遵守世贸组织规则;总干事要考虑和预见世贸组织的最佳发展方针;帮助各成员解决它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管理预算和所有成员有关的行政事务;主持协商和非正式谈判,避免争议。

  目前,世贸组织共有30多个理事会和常设委员会。这个数目是关贸总协定的两倍,世贸组织制度建设比关贸总协定要完善得多。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章程第3条的规定,主要有:1、促进世界贸易组织章程和各项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推动其各项宗旨的实现;2、为诸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提供组织保障;3、为成员国之间的谈判提供场所;4、管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5、管理贸易政策审查机制;6、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是WTO及其法律制度的首要原则,也是现代国际贸易关系中最基本的准则。WTO的非歧视原则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予以体现。前者意味着在各成员国之间实施非歧视(即无差别)待遇,以保证不同的成员国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后者意味着在各成员国与本国国民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以保证其他成员国的产品与本国产品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1)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含义是:WTO的一个成员国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另一国(不管该国是否为WTO成员)的优惠待遇,应当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WTO的其他所有成员。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是极其广泛的,它不仅适用于关税,而且适用于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其他费用,征收关税和其他费用的方式,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以及影响产品销售、购买、分销和使用的规则和要求。上述优惠待遇包括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各种优惠、优待、特权和豁免。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新特点,减轻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的问题,WTO允许成员国在一定条件下,经世界贸易组织许可后,不执行最惠国待遇的要求,这就是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主要包括: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普遍优惠制”例外;边境贸易例外;安全例外等。

  (2)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指WTO的一个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具体而言,国民待遇包括以下要求:①在货物贸易领域:不得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在有关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规则和要求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成员国不得强制要求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必须有一定的数量或比例来自国内。在货物贸易领域,国民待遇是普遍适用的,但也有一些例外:一是政府采购,二是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补贴,三是有关外国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规定。② 在服务贸易领域:成员国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享受的待遇。但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国民待遇,以成员国在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所列的条件或限制为准,并且在成员国贸易作出开放承诺的服务部门,外国股务或服务提供者不享有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不同,在服务贸易领域,国民待遇不是WTO成员国承担的“一般义务”,而是成员国通过谈判确定的,且对不同服务部门有不同的规定。③在知识产权领域: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外观设计以及未公开信息等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的待遇。但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的国民待遇,以该成员国在现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包括《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中所承担的义务为前提。

  2、关税保护原则。关税是国家管制进出口贸易的一种传统方式。除关税外,各国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还经常采取各种各样的非关税措施,如数量限制、许可证制度、原产地制度、海关估价制度等。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关贸总协定体制下逐步削减关税,各国越来越重视非关税措施的保护作用。WTO之所以确立关税保护原则,是因为与非关税措施相比,关税措施具有较高的透明度,且不会构成对贸易竞争的绝对威胁。

  关税保护原则具有两方面的含义:首先,这一原则表明WTO致力于禁止、取消或限制各种非关税保护措施,肯定关税保护的地位与作用;其次,在肯定关税保护的前提下,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各国的关税,促进贸易自由化。简言之,关税保护原则的核心在于消除非关税壁垒并逐渐降低关税,以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3、公平贸易原则。公平贸易原则,亦称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成员国应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这一原则既涉及成员国的政府行为,也涉及成员国的企业行为,它要求各成员国维护来自本国和其他任何成员国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上的公平竞争。①在货物贸易领域,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环境,除应当切实贯彻非歧视、关税保护等原则外,WTO特别强调各成员国不得实行补贴的贸易战略,出口商不得以倾销的方式在他国销售产品。根据《反倾销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成员国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抵消出口倾销和出口补贴这两种典型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对本国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②在服务贸易领域,WTO鼓励各成员国通过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从而为外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创造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的机会。为此,《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国实施最惠国待遇,无论有关服务部门是否列入服务贸易承诺表;要求成员国提供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机会,不低于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所作的承诺;保证本国的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符合最惠国待遇和服务贸易承诺表中的具体承诺;应其他成员国请求,就某些可能抑制竞争的商业惯例进行磋商,交流信息,以最终取消这些商业惯例。③在知识产权领域,《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各成员国实施最惠国待遇,使来自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享受同等的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国民待遇,使来自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享受与本国国民同等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防止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和品牌被仿造、假冒、盗版;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知识产权许可活动或许可协议中的限制竞争行为。

  4、透明度原则。为了保证贸易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WTO要求成员国的各项贸易措施(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司法判决、行政裁决等)保持透明。根据透明度原则,成员国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废止等),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成员国还要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并承担应其他成员国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的义务。透明度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贸易措施的公布和贸易措施的通知两个方面。 ①应该公布的贸易措施包括:产品的海关分类和海关估价等海关事务;对产品征收的关税税率、国内税税率和其他费用;对产品进出口所设立的禁止或限制等措施; 对进出口支付转账所设立的禁止或限制等措施;影响进出口产品的销售、分销、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与本国产品混合使用或其他用途的要求;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议。②需要通知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措施包括:关税;关税配额和附加税;数量限制;许可程序和国产化要求等其他非关税措施,以及征收差价税的情况;海关估价;原产地规则;政府采购;技术性贸易壁垒;保障措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出口税;出口补贴、免税和出口优惠融资;自由贸易区的情况,包括保税货物的生产情况;出口限制;与进出口有关的外汇管制等。

  此外,为了提高成员国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所有成员国的贸易政策都要定期接受审议,这就是WTO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通过开展贸易政策审议,可以监督各成员国履行有关义务的情况。

  5、协商原则。协商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法律制度运作的一项基本准则,它是国际法上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延伸。按照协商原则的要求,无论是世界贸易组织章程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制定,还是各国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协议,无论是各成员国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还是在WTO体制下出现的其他一切分歧,都应由各成员国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尽管世界贸易组织在特定事项上需要进行投票表决,而且在经过协商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也离不开投票表决,但强调协商原则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议事规则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五、入世后享有的权利义务和我国的入世承诺

  1986年至2001年,从“复关”到“入世”,经历过15年之久的艰苦谈判,终于取得成功,自2001年12月11日起,我国正式成为WTO的第143个成员国。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WTO的最大特点。入世使中国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一样享受如下基本的权利:1、能使我国的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WTO成员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2、使我国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享受普惠制待遇;3、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4、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5、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6、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7、享受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我国也应依世贸组织规则履行相应的义务,主要体现在:1、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2、依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3、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4、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5、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6、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中国入世的法律文件包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及其9个附件、《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其核心内容是我国在WTO规则基础上对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所作出的一系列承诺。

  1、关于经济政策方面的承诺六项,即:非歧视(包括国民待遇);外汇及支付;外商投资措施;国际收支措施;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定价政策。

  2、关于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体制方面的承诺五项,即:修改和制定贸易政策的药品和农业化学物质的未披露数据的保护;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权;贸易制度的统一实施;司法审查;贸易政策的透明度。

  3、关于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方面的承诺二十项,即:贸易权(进出口经营权);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原产地规则;进口关税配额;非关税措施 (进口许可、进口配额和进口招标);海关估价;进出口许可程序;进口产品装运前检验;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规则;保障措施;出口限制;出口补贴;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措施);WTO成员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条款;农业政策;民用航空器贸易;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纺织品和服装;WTO成员对中国保留的歧视性非关税措施。

  4、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承诺十四项,即:调整与修改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外国国民适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版权保护;商标(包括服务商标保护);地理标志(包括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专利权;对使用新化学成分;控制滥用知识产权的措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措施;司法部门采取的临时措施;行政处罚措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刑事诉讼。

  5、关于服务贸易方面的承诺二十六项,即:透明度要求;许可程序和条件;合资伙伴的选择;股权的调整;服务贸易减让表;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和薄记服务(会计师事务所);税收服务;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城市规化服务;医疗及牙医服务的承诺;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房地产服务的承诺;其他商业服务;通信服务(不包括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专营的服务);视听服务的承诺;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的承诺;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运输服务;保险及其相关服务(包括寿险、健康险、养老金/年金险、非寿险、再保险和保险附属;银行服务;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证券和保险);证券服务。

  6、其他承诺三项,即:贸易政策审议和过渡性审议机制;政府采购;特殊贸易安排。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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