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之比较
摘要:从概念、适用范围,各自的优、缺点等方面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做了详细的比较,有助于对两种方法在招投标工作中的应用的深入理解,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关键词:最低评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主要的评标方法是(1)最低评标价法;(2)综合评估法。它们也是目前在我国采购和招标中应用最广的方法。下面我就两种方法做简要比较,我的论述如能对读者有一点点裨益,我将不胜荣幸。
一、最低评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该方法是指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中的各项评标因素尽可能的折算为货币量,将投标报价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出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并以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不是最低投标价,它是一个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衡量投标竞争力的定量指标。它除了考虑投标价格因素外,还综合考虑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业绩等因素,并将这些因素应尽可能加以量化折算为一定的货币额,加权计算得到。显然经专家评审后的最低评标价就是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所以该方法也称为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
适用范围和条件:
(1)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2)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
(3)必须是工程量清单报价。实行“量”、“价”分离,风险共担的原则,施工单位承担“价”的风险,建设单位承担“量”的风险。
(4)招标文件要保证深度和精度,粗枝大叶的招标文件无法满足最低评标价法的要求。
目前国际上有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采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如联合国贸易委员会采购示范法、欧盟理事会有关招标采购的指令、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以及英国、意大利、瑞士、韩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招标方应选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中标。
该方法的优点:
第一,节约投资,保证投资效益,合理适度的增加投标的竞争性,为建设单位节约资金,提高了经济效益;
第二,有利于承包商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加强成本核算,苦练内功,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三,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遏制层层转包、挂靠、阴阳合同等不良行为;
第四,有利于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的形成,有效防止国有资金项目中的腐败行为;
第五,与国际接轨,有利于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该方法的缺点:
第一,招标前的准备工作,要求比较高,特别是对于关键的涉及技术和商务的指标,需要标注“*”的,需要慎重考虑;那种指标,只要有一项达不到招标人的要求,即可判定为“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要求”而作为“不合格”,不能再进入下一轮。
第二,评标时,对评委的要求比较高;需要评为认真考评和计算,才能得出结果。比较费时间。
第三,虽然多数情况下,避免了“最高价者中标”的问题;但是,对于某些采用公有资金但是具有竞争性需要的国际招标引进项目,难以准确的划定“技术指标”与价格的折算关系,表现不出“性价比”的真正含义。
二、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俗称“打分法”,是指将评审内容,无论是商务的还是技术的,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评标委员依据评分标准对各类内容进行打分,最后的累计分值反映投标人的综合水平。提交给招标人的《综合评分比较表》应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改,对商务、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类评审内容的评分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标总得分。在我国工程项目招标中大都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应用范围:
大型建设工程或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等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该方法的优点:
综合评分法具有科学、量化的优点,它与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环境基本相适应,因而被广泛地接受和选用,并且与我国目前施工企业的资质制度相适应,这种方法能够选中综合实力较强、投标报价较合理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具体操作上,比较容易制定具体项目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评标时,评委容易对照标准“打分”。
该方法的缺点:
具体实施起来,评标办法和标准可能五花八门,很难统一与规范,且在实际应用中容易产生以下问题:1)由于企业资质、业绩、信誉、财务状况等因素参与量化计分,诱导建筑市场挂靠行为的发生,导致围标和串标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2)挂靠行为的出现从而导致施工质量的下降,豆腐渣工程屡见不鲜,直接影响到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主要是为了评标时得到高分,并不是企业竞争力的真实体现;4)评标量化计分时存在过多的人为因素,存在暗箱操作,缺少公平性。
应用要点:
1.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列出需要考评的具体项目和指标以及分数值;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制定评标标准,不得擅自修改;比如,价格分占30--60%的比例,不能改变超出范围。
3.分数值的标准不宜太笼统。不可以制定“价格分”为40分,而没有细则;要说明个各投标人的具体分数值如何计算;还应细分每一项的指标,包括“技术分30分”包括那些考核指标,如何计算给分或者扣分的标准办法。
难点:
在于评标因素及权值难以合理界定,具体表现如下:
1.难于细致制定评分标准,精确到每一个分数值;
2.难于找出制定技术和价格等标准分值之间的平衡关系;
3.难于事先制定并且公布具体计算的“基准价格”等参数和计算办法;特别是在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多的情况下,容易被个别的投标人或者评委人为地破坏;
4.难于在标准细化后,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愿望。
参考文献:
[1]林波,徐顺永.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探讨 [J].浙江水利科技,2006(3)
[2]潘迎春.综合评估法在招标投标中的应用[J].安徽建筑,2007,(06):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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