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政责任的过失及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据此,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与犯罪过失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由于过失与故意具有相同点,故过失得以成为罪过的一种形式;又由于过失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首先,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危害结果;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其次,刑法规定,过失行为,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表明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再次,刑法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例如,放火罪的最高刑为死刑,而失火罪的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是犯罪的另一罪过形式。由于故意与过失均统一于罪过的概念之下,故二者具有相同之处:故意与过失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都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反映,都说明行为人对社会关系的保护所持的背反态度。当然,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具体内容不同,所反映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
(1)对行为人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思想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不能任意夸大过失,也不能掩盖事实。对于那些确已接受教训、主动检查自己、有明显悔过表现者,应从轻处理。
(2)行为人态度恶习劣、强词夺理、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帮助,要酌情从严给予纪律处分。对有意包庇者也应受到行政处分,以来明政纪。
(3)行为确系工作严重失职、服务态度不好、医疗作风恶劣,如出据假证明、假报告等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或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虽构不成医疗事故,但性质严重,可酌情给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4)行为人确系因技术上的原因,本人态度诚恳、接受教训,要给予适当的教育,一般不给过重的行政处分。
(5)行为人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方面的严重损失以及医疗机构大量的经济损失者,应杌情给行为人经济的处罚。如在一下的年度内不予调薪、晋升等。如果在发生医疗事故的过程中确有客观因素的影响,加之行为一贯工作表现良好,可酌情缩短暂不调级、晋升的时间,但至少不能低于一年。
(6)对不是当年出殃的医疗事故,因某此客观原因未定性,事后复查始被发现者,应从发现之日算起,如理故已超过一年的,对行为为亦不再给予处分。
(7)对非当年发生的医疗事故,确系医务人员没有发现,事后复查始被发现者,应从发现之日算起,如事故已超过一年的,对行人为亦不再给予处分。
(8)对非本年度内发生的医疗事故,经调查确系由委为人有意隐瞒计算时间,应以发现之日算起,根据行为人的态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有同谋者,亦应同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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