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工作者应成为未成年人权利的捍卫者
近年来,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7年6月1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生效。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随着这一系列重大政策法规及重要举措的陆续出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正逐渐成为青少年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指标。这既是我国广大未成年人的福音,也是对广大儿童工作者提出的崭新要求和殷切希望。
我们欣喜地看到,围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落实,广大儿童工作者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维权工作的新思路、新机制、新方法和新模式,为广大未成年人办好事、办实事,取得了不少业绩。比如采取措施减少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对贫困少年儿童群体的救助帮扶,针对流浪未成年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等群体开展的教育保护工作等,都收到了不少实效。
面对新的时代背景和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及其本身出现的一系列新的变化,如何使未成年人的维权工作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不仅是各级团队组织必须着力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每一位儿童工作者需要深入思考和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
作为一名青少年工作者和一名儿童问题的研究者,我当然希望并呼吁全社会全体公民都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今天特别想说的是,儿童工作者应当带头成为未成年人权利的维护者。毫无疑问,在今日中国,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件大事和难事。老子说,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天下难事必做于易。显然,儿童工作者带头成为未成年人权利的维护者,是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应当首先做到的事。事实上,儿童工作者有意无意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现象随处可见。
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看来,儿童工作者包括从事儿童工作和以儿童为对象的各类专业人员,如社会工作人员、福利机构中的人员、医生、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教师、法官、律师、警察、拘留所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以及政府官员和决策者。
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我们在这里说的儿童或未成年人,都是指18岁以下任何人。
让我们来看五个常见的现象:
1.决定与儿童有关的事宜,儿童却没有表达意见的机会
在日常生活中,某些关于儿童工作者角色的错误认识和观念,也容易导致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侵害。比如,当我们问起某些在基层从事未成年人实务工作的人士时,有些人往往会说:“我是孩子王”。我相信,说这种话的人未必真想在孩子面前称王称霸,但仔细想想,这种说法是不妥当的。如果成年人把自己推上孩子王的位置,那儿童是什么呢?是听命于成年人的小奴才吗?显然,这种认识和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了某些儿童工作者在对待儿童态度上的居高临下,体现出成年人与儿童之间的不平等,忽视了儿童的主体地位,是对儿童的不尊重,是对儿童享有作为自我发展主人的权利的侵犯。
比如,中小学班队干部制度是儿童参与民主生活和民主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途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班队干部是由老师任命或指定的。2005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对全国10个省市46个县市的184所中小学的抽样调查显示,少年儿童担任班队干部的积极性非常高,90%左右的少年儿童愿意担任班队干部,超过80%的少年儿童愿意参加班队干部的竞选。可是当问及“你们班的班队干部一般是怎样产生的?”这一问题,59.0%的少年儿童选择了“队员或同学选举”,34.6%的少年儿童选择了“老师或辅导员任命”。尽管近年来,这方面情况虽然已经有了较大改观,但是这些调查数据表明,在某些地方,未成年人平等参与的权利仍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甚至被成年人的任命或指定剥夺了。在全国各类儿童文学艺术成果的评奖或推荐过程中,也很少听取儿童的意见。
2.在活动中忽视儿童的身心特点和发展水平,损害儿童健康
2007年8月8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为迎接北京奥运会倒计时1周年,组织2008名少年儿童进行集体古筝表演,名曰“创新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型古筝演奏会”。为了刷新吉尼斯纪录,组织者让孩子们在烈日下抚琴演奏长达4小时之久!其中数名儿童由于难耐疲劳,在活动还未结束时就爬在古筝上睡着了。
据美联社北京今年11月4日报道:
一名8岁的小女孩55天跑了3560公里到达北京。一名10岁的小女孩手脚捆绑着,在江里游泳。还有4岁的小男孩羊羊骑一头重达450公斤的白鲸。
随着北京奥运会的临近,奥林匹克热升温,这种儿童的惊人表演越来越普遍。但别以为会有人强烈反对。让孩子完成比预期要好的成绩,成了社会趋势。
羊羊的姥姥希望羊羊长大后成为世界游泳冠军。在羊羊骑白鲸的水族馆,她说:“这是我的梦想,我正在努力实现它……我觉得我的梦想会变为现实。”
张惠敏今年夏天从她的家乡海南省跑到北京,她的父亲骑电动自行车在后面跟着她。
上个月,在中国南方,一名父亲把10岁的女儿黄澧的手和脚捆上,看着她在冰冷的江水里游了3个小时。
这两名父亲都说,他们是在帮女儿实现梦想——一个希望女儿参加奥运会赛跑,另一个希望女儿游泳穿越英吉利海峡。
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公益性活动和演出无可厚非,但是不能不顾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承受能力。上述活动的强度,显然都远远超出了儿童的体力和认知水平,已经构成了对儿童的伤害,这样的做法是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背道而驰的。
3.对儿童的要求成人化,导致儿童“集体失语”
尊重儿童的发展权,就要尊重儿童的未成熟状态。可是,在各类儿童会议中,我们很难听到真正的儿童语言。一般的规律是儿童会议的规格越高,成人化的程度越高,这是令人悲哀的现状。实际上,不是孩子不会说孩子话,也不是不敢说真心话,而是许多儿童工作者不敢听,更不敢让他们说。于是,儿童的发言稿要么是大人授意要么干脆大人代笔,孩子渐渐习惯了不相信自己的语言,不相信自己的眼睛,也不相信自己的大脑,其恶劣影响十分深远。
4.把儿童分为三六九等,制造对某些儿童的歧视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这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未成年人,为每一个未成年人提供平等的参与和发展的机会。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一些做法却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这一精神不相符合,一些儿童工作者往往倾向于把更多的机会给与那些听话的孩子,或者那些容易给大人张脸增光的孩子,比如担任干部的,学习成绩优异的、长相漂亮的、伶牙俐齿的等等。举个例子,比如学校在对外交流或者参与重大活动中,往往把交流的机会或者自我展示的机会给与那些所谓“优秀”的学生。那些平时被认为表现不好、又没有什么特长的、长相不漂亮的普通学生则很难有机会,甚至被赶回家。
类似的现象我们不难列举。这样的一些做法在许多地方已经成为是惯例。但是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看,这种做法是需要改变的。我们应该为每个未成年人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
5.以救助或帮助或报道的名义,随意披露儿童的隐私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这一规定要求我们在从事未成年人维权工作时,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然而,现实中某些做法却与此相违背。
近年来对困难弱势未成年人群体的关注、帮扶力度不断加大,针对未成年人的调查研究增多,媒体的宣传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是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和家庭隐私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例如,有些地方在资助某些贫困未成年人的过程中,为了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舆论的好评,大张旗鼓地进行宣扬,将受助未成年人的个人资料和家庭隐私毫无保留暴露给公众,毫不顾及受助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感受,给受助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压力,造成某些受助未成年人的心理失衡。难怪一些贫困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不欢迎这样的“爱心行动”。再比如,一些媒体和研究者在向公众揭示某一未成年人问题或现象时,更愿意把注意力集中在一些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或者某敏感的问题上,由于未成年人本身缺乏这方面的保护意识,极容易让当事的未成年人成为周围人议论的焦点,给未成年人带来心理伤害。
以上五种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现象只是冰山一角,但已经充分表明,一切未成年人的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儿童工作者需要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显然,这是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和中国未成年人的发展需要确定的。
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解释: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具体包括未成年人享有生命权、医疗保健权、国籍权、姓名权、获得足够食物、拥有一定住所以及获得其他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具体包括未成年人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有权享有促进身体、心理、精神、道德等全面发展的生活条件;受保护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具体包括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歧视、剥削、酷刑、暴力或疏忽照料,以及失去家庭和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参与权是指未成年人有权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主要在哪些方面有所改进,才能更好地依法为未成年人服务呢?我认为,我们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为:
第一,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儿童权利公约》作为一切儿童工作的指南,确立为不可动摇的法律基石。为此目标,应参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认真制定并有效实施对所有儿童工作者的培训方案。接受相关培训并熟知《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儿童权利公约》,应当成为儿童工作者上岗的重要条件。
第二,牢固树立科学的儿童观和儿童权利观。儿童生来就具有作为一个完整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儿童生来就有尊严和价值,儿童处在生命的最初阶段,正在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人,一个社会的人,儿童本应得到所有成年人的尊重。应当以儿童容易理解的方式,向广大儿童宣讲《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儿童权利公约》,并为儿童的参与积极创造条件。儿童工作应确保所有儿童都有权就影响他们的事务自由表达观点,并且在政策制定、行政程序、学校以及家庭中对儿童的这些观点予以重视和考虑。
第三,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完善工作机制。应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把未成年人维权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融于社会日常运行系统之中,从立法上和制度上予以保证,把未成年人维权工作列入和谐社会构建评价指标,确保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和未成年人工作的长效性。
第四,以儿童的四项基本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实现程度作为一切未成年人工作的评价标准,以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目标,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第五,确立儿童工作的四大原则,即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尊重儿童基本权利原则、尊重儿童观点原则和无歧视原则。应当特别重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培训,进一步办好家长学校。
第六,勤于实践,勇于探索,从地方法规试行做起,完善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并使其更加具体细致,更加实用,更加便于操作。
同志们,朋友们,儿童的名字是明天更是今天,因为没有今天就没有明天。因此,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事关重大刻不容缓。人生的每一个阶段都有其独特的价值,未成年人作为处于人生特殊阶段的人,理应受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尊重,尤其是每一位儿童工作者的尊重。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让我们共同相约:儿童工作者应带头成为童年的捍卫者,而捍卫童年就要捍卫儿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