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
北京 北京  | 
天津 天津  | 
河北 石家庄  |  唐山  |  秦皇岛  |  邯郸  |  邢台  |  保定  |  张家口  |  承德  |  沧州  |  廊坊  |  衡水  | 
山西 太原  |  大同  |  阳泉  |  长治  |  晋城  |  朔州  |  忻州  |  吕梁  |  晋中  |  临汾  |  运城  | 
内蒙古 呼和浩特  |  包头  |  乌海  |  赤峰  |  呼伦贝尔盟  |  兴安盟  |  哲里木盟  |  锡林郭勒盟  |  乌兰察布盟  |  伊克昭盟  |  巴彦淖尔盟  |  阿拉善盟  | 
辽宁 沈阳  |  大连  |  鞍山  |  抚顺  |  本溪  |  丹东  |  锦州  |  营口  |  阜新  |  辽阳  |  盘锦  |  铁岭  |  朝阳  |  葫芦岛  | 
吉林 长春  |  吉林  |  四平  |  辽源  |  通化  |  白山  |  松原  |  白城  |  延边朝  | 
黑龙江 哈尔滨  |  齐齐哈尔  |  鸡西  |  鹤岗  |  双鸭山  |  大庆  |  伊春  |  佳木斯  |  七台河  |  牡丹江  |  黑河  |  绥化  |  大兴安岭  | 
上海 上海  | 
江苏 南京  |  无锡  |  徐州  |  常州  |  苏州  |  南通  |  连云港  |  淮阴  |  盐城  |  扬州  |  镇江  |  泰州  |  宿迁  | 
浙江 杭州  |  宁波  |  温州  |  嘉兴  |  湖州  |  绍兴  |  金华  |  衢州  |  舟山  |  台州  |  丽水  | 
安徽 合肥  |  芜湖  |  蚌埠  |  淮南  |  马鞍山  |  淮北  |  铜陵  |  安庆  |  黄山  |  滁州  |  阜阳  |  宿州  |  六安  |  宣城  |  巢湖  |  池州  | 
福建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三明  |  泉州  |  漳州  |  南平  |  龙岩  |  宁德  | 
江西 南昌  |  景德镇  |  萍乡  |  九江  |  新余  |  赣州  |  宜春  |  上饶  |  吉安  |  抚州  | 
山东 济南  |  青岛  |  淄博  |  枣庄  |  东营  |  烟台  |  潍坊  |  济宁  |  泰安  |  威海  |  日照  |  莱芜  |  临沂  |  德州  |  聊城  |  滨州  |  荷泽  | 
河南 郑州  |  开封  |  洛阳  |  平顶山  |  安阳  |  鹤壁  |  新乡  |  焦作  |  濮阳  |  许昌  |  漯河  |  三门峡  |  南阳  |  商丘  |  信阳  |  周口  |  驻马店  | 
湖北 武汉  |  黄石  |  十堰  |  宜昌  |  襄樊  |  鄂州  |  荆门  |  孝感  |  荆州  |  黄冈  |  咸宁  |  恩施  |  直辖县  | 
湖南 长沙  |  株洲  |  湘潭  |  衡阳  |  邵阳  |  岳阳  |  常德  |  张家界  |  益阳  |  郴州  |  永州  |  怀化  |  娄底  |  湘西  | 
广东 广州  |  韶关  |  深圳  |  珠海  |  汕头  |  佛山  |  江门  |  湛江  |  茂名  |  肇庆  |  惠州  |  梅州  |  汕尾  |  河源  |  阳江  |  清远  |  东莞  |  中山  |  潮州  |  揭阳  |  云浮  | 
广西 南宁  |  柳州  |  桂林  |  梧州  |  北海  |  防城港  |  钦州  |  贵港  |  玉林  |  南宁  |  柳州  |  贺州  |  百色  |  河池  | 
海南 海口  |  三亚  | 
重庆 重庆  | 
四川 成都  |  自贡  |  攀枝花  |  泸州  |  德阳  |  绵阳  |  广元  |  遂宁  |  内江  |  乐山  |  南充  |  宜宾  |  广安  |  达川  |  雅安  |  阿坝  |  甘孜  |  凉山  |  巴中  |  眉山  |  资阳  | 
贵州 贵阳  |  六盘水  |  遵义  |  铜仁  |  黔西南  |  毕节  |  安顺  |  黔东南  |  黔南  | 
云南 昆明  |  曲靖  |  玉溪  |  昭通  |  楚雄  |  红河  |  文山  |  思茅  |  西双版纳  |  大理  |  保山  |  德宏  |  丽江  |  怒江  |  迪庆  |  临沧  | 
西藏 拉萨  |  昌都  |  山南  |  日喀则  |  那曲  |  阿里  |  林芝  | 
陕西 西安  |  铜川  |  宝鸡  |  咸阳  |  渭南  |  延安  |  汉中  |  安康  |  商洛  |  榆林  | 
甘肃 兰州  |  嘉峪关  |  金昌  |  白银  |  天水  |  酒泉  |  张掖  |  武威  |  定西  |  陇南  |  平凉  |  庆阳  |  临夏  |  甘南  | 
青海 西宁  |  海东  |  海北  |  黄南  |  海南  |  果洛  |  玉树  |  海西  | 
宁夏 银川  |  石嘴山  |  吴忠  |  固原  | 
新疆 乌鲁木齐  |  克拉玛依  |  吐鲁番  |  哈密  |  昌吉  |  博尔塔拉  |  巴音郭楞  |  阿克苏  |  克孜勒苏  |  喀什  |  和田  |  伊犁  |  伊犁  |  塔城  |  阿勒泰  |  直辖市  | 
台湾 台湾  | 
香港 香港  | 
进入 >> 查看300个城市
您的的位置:首页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未成年人权利范围 > 未成年人权利范围 > 从权利到福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理想模式 > 正文

从权利到福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理想模式

  问:我们现在已经处在互联网这样一个全新的时代,在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的情况,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哪些新的特点?

  刘桂明:据我了解,目前的基本共识是,未成年人犯罪乃至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基本上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成员低龄化;二是犯罪形态团伙化;三是犯罪手段暴力化;四是犯罪方式智能化。

  具体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第一、因涉及网络而实施的犯罪增多。2007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1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国内地网民已经达到1.37亿,未成年人网民占19.7%。2008年7月,《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了2.53亿,新增网民中,18岁以下网民增长较快。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调研,在北京,70%以上的未成年犯曾沉迷网吧,原因包括为获取上网吧的费用,浏览暴力、色情信息引发,通过上网聊天相约争斗或预谋作案;

  第二、“弑师案”犯罪现象值得重视。2008年10月以来,短时间内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学校发生多起“弑师案”(据媒体报道的从浙江的某初中、山西的某高中到北京的某大学都是如此),可见校园暴力犯罪日趋严重。现实表明未成年人犯罪群体从边缘群体(城市和农村中的无业、失业、失学、留守未成年人群体)向中心群体扩散,从局部问题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整体扩散。

  第三、外来未成年人、外来人口的未成年子女犯罪人数增长快,比例攀升。数据表明,此类犯罪在东南沿海和大中城市表现更明显。

  第四、出现一定比例的毒品犯罪。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2006年广州市检察机关受理外来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的人数比上一年上涨了 53.3%。截至2007年11月,外来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的人数就比2006年上涨了47.8%,罪名主要是运输毒品和贩卖毒品的从犯。

  第五、未成年人参与、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正成为涉性、涉黑犯罪的主力军。很多未成年人因为过早流入社会,已经能够在犯罪中“独挡一面”。他们不但提议犯罪、物色目标并直接实施犯罪,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方式由“依附型”向“独立型”发展。

  问:造成出现这些特点的原因具体有哪些?

  刘桂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显然也是复杂而多样的的,我们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在主观方面,主要存在下列现象:

  一是心理上的不稳定性。未成年人处于青春期人生阶段,其神经系统多处于不稳定状态,其认识、感情和意志上的变化,让他们变得容易兴奋,容易冲动,容易感情用事,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各种影响。二是生理上的不成熟性。从人的生理特点来看,心理上的不稳定必然带来生理上言谈举止的不成熟、不稳重。三是犯罪机遇因素的偶发性、突发性。即诱发犯罪的最佳机遇和条件。指未成年人由于外界原因激情冲动或被动地、不自觉地卷入违法犯罪活动。比方说,有的住宅、车辆的门窗没有锁好,未成年人路过看到,激起了侵财欲望而引发盗窃犯罪。

  在客观方面,则主要存在以下情况:

  一方面是身边教育有问题。一是家庭教育有缺陷。家庭不良环境往往是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初原因。家庭是未成年人活动时间最长、受影响最深、联系最紧密的地方。近年来,“四失”家庭逐渐增多。所谓“四失”是指失和、失教、失德、失才,实际上就是指那些在结构上和功能上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家庭。在结构上,失和家庭包括单亲、父母离异、父母再婚,或者父母婚姻动荡等情况的家庭;在功能上,失教家庭是指教育方式不当的家庭,失德家庭是指父母品德有缺陷的家庭,失才家庭是指父母文化层次低、没有足够能力教育孩子的家庭。“四失”家庭导致“问题”未成年人增多,据统计,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 4.2倍。家庭教育环境的破坏是形成未成年人高犯罪倾向的重要因素之一。二是学校教育有偏差。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倾向,不仅导致了未成年人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法制观念严重失衡,而且还形成了歧视学习成绩差的学生的不良风气,使他们失去了学习的兴趣和热情,并对学习和学校产生抵触情绪,从而过早地走向了社会。再加上某些不良学生和社会上闲散未成年人的影响,就使一些在校学生或半推半就、或主动被动地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另一方面是社会环境有问题。在这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剧烈的社会变迁。当今社会正是一个急剧转型、急剧变革的时代,而不断地社会变革无形中又造成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控制不断弱化。社会控制的缺失,就容易导致并增加未成年人犯罪。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由于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不同的未成年人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在增加,未成年人群体和其他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也在增加。一些未成年人不能正确对待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差异,为了追求物质享受,无视道德和法律,最终滑向犯罪的泥潭。三是不良文化的严重侵袭。一个众所周知的现实是,现在各种信息传媒中的不健康文化正在不断侵蚀着未成年人的健康身心。而互联网上充斥的大量不良信息、充满暴力和色情的电脑游戏和淫秽读物等一系列文化垃圾,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的负面影响已经逐渐扩大,并已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社会因素。

  问:防和治应该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两个关键手段。在预防阶段,我们目前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是怎样的?比如心理辅导、教育引导方面等等。

  刘桂明:关于我们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我要特别介绍一下我国目前从上到下大力实施的“为了明天——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程”。这一综合治理工程是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落实中央综治委《关于深化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它由中央综治委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由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全国妇联、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关工委等20个部委共同实施。

  “为了明天工程”的启动,是在深入分析研究预防工作的形势,总结各地区各部门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取得的经验,综合考虑了预防工作重点和各部门工作职能的基础上提出的。主要目的是做好思想工作:一是加强广大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二是做好重点群体的管理、帮教工作;三是净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四是营造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良好氛围。

  此项工程启动之后,主要在以下十个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1)确定了深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2)实施中小学校“校园净化工程”;(3)组织实施少儿文化建设工程;(4)进一步推进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管理;(5)大力推进“大中城市工读学校建设工程”;(6)深入实施 “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计划;(7)巩固和发展家长学校;(8)扎实开展中小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9)广泛开展“未成年人维权岗在行动”活动;(10)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同时,还组织开展“为了明天工程”的有关专项行动、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实施“为了明天工程”有关重点项目、创建“为了明天工程示范县(区)”和 “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设立“为了明天工程奖”、开办“为了明天论坛”、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建立“为了明天工程基金”等八项推进措施,采取系统化、项目化的方式,深入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

  以上有关举措都是从中央到地方各个方面的成功探索,其实在许多地方、许多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有关教育引导、心理辅导等方面的实践活动。

  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目前是怎样的情况?其中重要的法律包括哪些?

  刘桂明: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还应该从1980年共青团中央在北京召开的“青少年保护法座谈会”说起。1979年8月17日,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宣传部等八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党委都要把加强对青少年的培养教育,包括解决其中极少数人的违法犯罪问题,放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作为此报告的主要调查起草部门,共青团中央在报告被转发后,又即时邀请中央有关部门和若干省市的代表于1980年在北京召开“青少年保护法座谈会”。会议明确提出,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日趋完备的要求,需要制定有关青少年的单项法规并逐步建构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

  从那时至今,党和政府为此作了大量工作,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国际视野看,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CCPR)第24条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CESCR)第12条、13条以及第10条第3款都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一些权利。在上述两公约的基础上,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CRC)。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经分别签署了CESCR和CRC,上述两公约必然成为中国未成年人立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明确了对于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的基本原则。《宪法》规定,“国家培养青年、未成年人、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另外,《民法通则》、《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监狱法》、《继承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等主要法律都明确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内容,使未成年人在生命、健康、人格尊严、接受教育等各项权利方面都可以获得基本的法律保障。

  现行两部以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为核心内容的专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制订实施,标志着中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事业在立法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颁布的大量司法解释中都涉及到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内容,这些司法解释成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司法领域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司法部以及卫生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制定的国务院有关法规和部门有关规章,明确规定了中国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方面的具体职责。这些法规和规章已逐渐成为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大量的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地方法规。其中31个省级地方人大或政府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或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办法。这些地方立法有力地推动了当地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事业。

  综上所述,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无论是国际惯例还是国内实际,无论是法律还是规范,我国未成年人立法体系应该包括一下内容:相关国际公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范围内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地方立法等。

  问:有人建议,未成年人应该建立一套自己区别于成年人独特的司法体系,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刘桂明:刑法界普遍认为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结合未成年罪犯的身心特点适用特殊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这是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情形决定的。

  从司法体系来看,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正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成立的重要法律渊源。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基于“未成年人儿童不能预谋犯罪”这一罗马法的古典理论和英美法系关于“国家对未成年人不是惩罚的官吏而是最高监护人”这一衡平法原则,应有专门的立法和法庭来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有数据显示,在未成年人犯罪里95%涉及未成年人暴力,而未成年人暴力有其心理和生理基础,不能用成年人的理性来看待,未成年人暴力是青春期自然而然发生的情况。未成年人在心智、体力各方面较成人处于弱势,需要得到有别于成人的对待,特别是国家、家庭、社会以及相关机构的关心、帮助和爱护。根据国家亲权理论和未成年人特别保护观念及“儿童权利最大化”的国际准则,未成年人司法程序和组织安排应当符合人性化的制度设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遵循少用监禁、司法人员专业化和审判方式特别化的原则。因此,未成年人司法与普通司法之间形成了显著的区别。

  普通司法权的本质被认为是“判断”,追求的是公正裁判,因此其实际运作要求法官是中立、消极和被动的。但由于未成年人司法权追求的是儿童最大利益的实现,因此它要求从事未成年人司法审判人员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非中立、倾向性和积极主动地去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同样,警察、检察官乃至律师,都需要更多地考虑到未成年人的长远利益。以“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为追求目标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也因此带有明显的福利化和行政化特征,而呈现出与传统司法制度的显著区别。

  问:如果是单独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体系,您觉得这个体系应该具备怎样的特点?

  刘桂明:现在,学界普遍认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应当具备前瞻性、包容性、适时性及整体性等特点。

  首先是对所处社会背景的充分关注及适应。这种关注是针对涉及到所有与未成年人发展和生存有关的意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有人称之为 “环境司法”模式。为此,要求我们通过对社会环境的透视,准确把握并预测未成年人群体发展趋势及现状,使司法制度具有更牢固的现实基础。

  其次是对当代未成年人群体的充分关注与适应。这种关注主要指对一定时期未成年人的行为方式、价值取向、文化趋势等动向和共性的充分把握和控制。所谓当代未成年人,主要是指他们面对的社会变迁、面临的各种压力、面向的各种信息资源。

  第三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应致力于法律体系的包容性。未成年人司法是一项集教育、预防、矫正、观护于一体的庞大的制度体系,未成年人问题是家庭、社会、政府民间、生产领域、生活领域、服务领域都会涉足的问题,这就决定了当代社会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必须辐射到社会各个层面。

  第四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应保持组织机构的联动性。比较全球化的一个观点是成立覆盖未成年人整个成长历程和生存领域的严密而周至的未成年人组织网络,这也是我国未成年人综合治理模式所一直努力的。这种网络是依靠各组织之间的互动来实现的。

  第五是实现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非诉讼化。我们应在组织机构的专业性上继续做深入的努力,包括机构职能的专业和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可以同时设立未成年人司法工作资质制度做保障,并成立系统性、长期性的专业培训机制),并倡导未成年人教育工作者的职业化建设和未成年人工作的精细化分工。在立法上完善非诉讼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法律体系。这是未成年人司法现代化的理论基础和依据。今后非诉讼化的现代发展趋势,将要求确立未成年人案件民刑一体化,未成年人案件管辖机构与未成年人工作服务机构一体化所构成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一体化的法律体系。将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教育管理、处罚矫正及未成年人福利工作等有关内容提炼归纳,组成系统而全面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重新组合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仅占其中一部分,从而使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非诉讼目的得以实现,扩大并深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社会效能。

  问:在我国现在的条件下,公检法系统当中应该是都存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别措施。特别是未成年人法庭,可能是这里面最突出的一项内容。您是怎么看待未成年人法庭的实施状况的?

  刘桂明:自从美国伊利诺伊州于1899年建立世界上第一个未成年人法庭以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相继制定了不同类型的未成年人法律,建立各具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1984年初夏,在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合作进行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刑事审判调查研究。同年 11月,在研究总结该院近五年的少年刑事案件的特点及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经验,依据我国《法院组织法》,试行并率先创建了我国第一个未成年人合议庭。接着,天津、江苏、福建等省也相继仿效。

  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从此,未成年人合议庭在全国各省、市推广试验。1991 年8月份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的背景下,突破未成年人法庭仅受理纯刑事案件的特点,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纳入了未成年人法庭的受案范围,成立未成年人审判综合审判庭,被称之为“天宁模式”。同年11月,上海长宁区法院也把未成年人刑庭改为未成年人综合庭,之后,其他地方法院也纷纷效仿。至1994年底,全国已有249个未成年人综合法庭。

  但是,因为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的出现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所以对曾经推行未成年人综合庭改革的法院在试行一段时间后,又开始重新将未成年人综合庭改建为未成年人刑庭,例如上海长宁区、普陀区未成年人法庭等。原因在于:综合庭冲淡了未成年人法庭优势和特色,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纳入未成年人综合庭受案范围,但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范围实际上主要根据的是未成年人综合庭审判力量的配备情况来决定的,范围难以明确界定受到质疑。

  200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在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提出“在一些条件较好的大城市可进行建立未成年人法院的试点;在中级法院要加强未成年人法庭建设;在基层法院要巩固未成年人审判合议庭或未成年人法庭”的指导性意见。

  2005年10月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将“完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组织机构”作为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的重要目标。

  2006年2月在广州召开的全国法院第五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公开、正式、高度地评价和肯定了未成年人综合庭,认为未成年人综合庭“体现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全面性,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精神。未成年人法庭在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质量的基础上,扩大受理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精神。未成年人法庭在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质量的基础上,扩大受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有利于在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还有利于未成年人法庭机构和法官队伍的稳定……今后条件具备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置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

  2006年7月在哈尔滨召开“全国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会议”,统一部署在18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建立独立建制未成年人综合庭的试点工作,以未成年人法庭审判为重心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开始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今年3月25日,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要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和机构设置,推行适合未成年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的案件审理方式及刑罚执行方式的改革,“探索建立被告人附条件的认罪从轻处罚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纪录消灭制度”。

  应当说,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最值得称道的就是关于未成年人审判制度的不断探索与创新。无论是上海长宁的少年法庭还是北京海淀的圆桌审判,无论是饱受争议的“刑事和解“还是才露尖尖角的“前科消灭”,都是我们应该感到欣慰的改革成果。

  问:在公安机关、检察院,这些特别的措施有包括哪些?它们的实施状况又是怎样的?

  刘桂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这就为各司法部门成立专门机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于是,公、检、法、司四部门对此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人员承办。”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但调查发现,很多地方至今还没有按要求制定相应的配套工作制度,致使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措施没能得到有效执行。具体表现为: 1、对犯罪未成年人逮捕的比例过高。2、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难度大、比例低。3、对未成年人适用与成年人一样的刑罚。

  为此,近三年来,受中央综治委预防办委托,我们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同有关部门前往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调研,并形成了新的改革配套方案,预计很快在公检法司几家最高职能部门会签后将颁布施行。

  问:有一个问题,目前在公检法系统中实行的大多数针对未成年人的制度或措施,其中大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这些制度缺乏的稳定性。您认为这个问题应该怎么解决?

  刘桂明:对此,我们要放到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中去考量与判断。因为改革创新是一个大到人类社会,小到一项具体制度发展和永葆青春活力的必假之途。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没有发展必然导致逐步衰亡,改革创新是未成年人司法的生命之源,各地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形成了一些特色创新做法。正可谓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这些创新的举措和做法推动推动了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如少年法庭工作的开展有力推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的制定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少年法庭实践基础上,还先后制定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和实体方面的司法解释,确立了相对统一的全国法院的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司法尺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批捕、起诉和刑罚执行等诸多环节,有关部门也相继制定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的颁布实施,形成了相对独立和完善的未成年人法规体系。少年法庭工作推动了专门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和专业化未成年人司法队伍的建立,也推动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的建立。

  问: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问题,对我国律师行业提出了哪些特别的要求?

  刘桂明:长期以来,我国律师具有关注和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文情怀和优良传统。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三十年来,已有越来越多的律师将关注的眼光投入到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及其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之中。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8000多名律师正在专门从事这项具有长远眼光但又需要付出更多精力乃至财力的工作。事实表明,律师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律师的社会作用也不断地增强。但是,在我看来,新时期带来的新特点,要求律师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该做到:

  一要讲政治,也就是要有高度。要从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的高度关切、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别重视、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的高度关注来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

  二要讲责任,也就是要有热度。要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属于弱势群体(需要特殊保护)、心智上尚未成熟(需要逐步发展)、人生轨迹尚未确定(易于挽救与矫正)的特点。同时还要具备既将其视为成年人(即无差别歧视的平等原则),又将其视为未成年人(即优先与特殊保护原则),更将其视为自己的孩子(即情感投入心态)的长远眼光与广阔胸怀。

  三要讲法律,也就是要有深度。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我们千万不要仅仅从自己的视角去看每一个案件,而应该从当事人的角度去考量。因为对任何一个涉罪未成年人来说,他是第一次介入司法程序,这是一件天大的事情,事情的解决情况有可能改变他未来的人生命运。为此,需要处理好三个问题:一是肯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愿意改过自新的事实与否定控方指控的证据之间的冲突;二是直接辩护(即以新的证据反驳控方的证据)与间接辩护(对控方的证据表示合理怀疑)之间的矛盾;三是实体辩护(即事实与定罪)与程序辩护(即证据与量刑)之间的协调。当然,其中至关重要的是,律师如何实现尽早会见当事人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为他通常在没有律师帮助的情形下已经在看守所关押了不短的时间,他可能对诉讼程序乃至整个司法制度毫无所知,他可能被询问了很多次。所以,我们要通过尽早会见了解有关信息和具体诉求。

  问:目前在未成年人法律服务这一领域,我国律师队伍的发展和建设状况是怎样的情况?

  刘桂明:从1999年北京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成立开始,标志着第一批专职未成年人保护公益律师的出现。其中尤为突出的代表就是佟丽华律师。此后,在其他各省市,也有一些律师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代理了很多案件。

  2003年5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随后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律师协会推广,现在已经有二十七个省级律协都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随即很多地级市律师协会也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发展志愿律师,使未成年人保护律师成为一支强有力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队伍。

  2006年5月,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联合北京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安徽等16个省建立了专职未成年人保护公益律师队伍,为16个省各配备一名律师作为专职未成年人保护公益律师,这些律师在任期内只能致力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能从事其他律师业务。

  问:有人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发展历程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发展过程,请您介绍一下这个研究会的发展、变化、使命和现状等方面的情况。

  刘桂明:在中国研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能不了解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不能不了解《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重要阵地,《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研究领域的重要学术园地。

  改革开放初期,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逐渐凸显。刚才我提到的1979年8月中共中央转发的团中央、中宣部、国家教委等八部委《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58号文件),是当时团中央书记处在进一步充分调查研究了全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真实的严重情况之后向中央报告的。在《报告》转发和“青少年保护法座谈会”召开之后,在张黎群等一批老共青人的积极协调下,团中央决定一方面尽快促进未成年人相关立法,另一方面与中国社科院共同发起成立青少年研究所,并于1982年6月正式成立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主管部门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后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1991年更名为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04年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转为共青团中央主管。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设犯罪对策研究、犯罪预测预防研究等12个专业委员会。全国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并成为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团体会员。

  研究会成立27年来,开展了大量工作,自成立以来,研究会组织召开了18次全国性学术研讨会,30多次区域性专题研讨会;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承担科研项目,出版刊物及学术书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未成年人立法和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广泛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等等。成为在国内和国际上都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团体。

  当然,目前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我们自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总体上不够活跃,各种论坛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不多,能够被应用和转化的研究成果更少。所以研究会目前主要是紧紧围绕中央综治委预防办的中心工作,探索新形势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有效途径和载体,广泛整合社会资源,积极打造公益性研究服务平台和品牌项目,目标在于不辱使命,把研究会建设成为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研究的重要基地,成为推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阵地。

  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工作的复杂性还是工作的艰巨性,无论是工作的实践还是追求的目标,无论是现实还是理想,我国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和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还任重而道远。

[责任编辑:华阳]
了解更多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常识,请点击:未成年人保护法首页
发表我的评论
0/5000字
网友评论
暂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