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公开的几点建议
内容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基本上定了一个调: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这导致了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侵犯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现象,我国现法律应该适当的扩大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的公开范围。笔者提出对于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案件一律公开等建议,抛砖引玉,以期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未成年人案件 审判公开 不公开审理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日趋严重,在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都占有不小的比例。我国现法律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大部分实行不公开的法定化,这导致了大量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长期得不到社会的监督,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站在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护的角度上,有必要扩大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公开化。
(一)我国现法律对未成年人审判公开的相关规定
1.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公开审判的规定
在我国,公开审判为原则,不公开审判为例外,只有当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才允许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时,必须经过本院院长的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2.对违反未成年人案件公开审判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对违反公开审判的行为,即凡是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案件:第一,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第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上述规定虽然对违反审判公开应承担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也有不足之处:首先,没有规定违反公开审判的行为无效;其次,规定还不全面,如对没有按照规定对开庭作出公布行为的责任没有规定;最后,对依法应公开而不公开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是对依法不公开而公开的行为没有作出规定。
(二)我国现法律对未成年人案件公开审判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说给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定了一个调: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不公开。对于开庭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公开审判,法律虽然规定了对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可以公开,但是却限定了“需要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这些条件,实则使得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审判公开也成为不可能,因为公开这类案件需要走的程序很复杂,并且承办法官还要承担一定的司法风险,而决定这类案件不公开审理恰恰也是合法的,所以只要遇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践中多是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公开审判微乎其微,审判不公开,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社会民众无法监督。
2.对于达到公开审判条件的未成年人案件,如果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的话,由于法律又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或者国家秘密的案件也不公开审理,又缩小了公开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范围。
3.我国为了打击犯罪把对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做出了法定限制,并没有把是否公开审理作为一项诉讼权利赋予未成年人,导致一些好的制度无法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中得到开展。
(三)扩大未成年人案件公开审判的必要性
1.由于法律的不合理规定导致了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不公开,案件不公开,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无法进行监督,所以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侵犯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现象,民众对不公开的未成年人案件的服判率也大大降低。
2.理论界主张未成年人审判不应当公开主要处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有利于审理的顺利进行。公开审判所造成的思想压力使得未成年人在法庭上难以准确表达意愿,从而影响审判的质量;另一方面是从未成年人今后长远发展考虑,未成年人年龄小,自尊心强,当众曝光所带来的羞辱感必使他们丧失对于未来生活的信心,从而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1]但是这两方面的理由都是牵强的.首先,公开审判给未成年人带来的思想压力一定比案件不公开审判给未成年人带来的思想压力大吗?恐怕没有确切的实证。其实站在庄严的法庭里,面临着即将被判刑的未成年人都会有很大的思想压力,不公开审判未必就比公开审判带给未成年人的思想压力小。其次,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判的理论基础就在于保证未成年人罪犯以后更好地回归社会,如果公开审判不影响未成年人以后被社会所接受,不影响未成年人罪犯回归社会的话,就应当公开审判,以便通过对案件审理的公开来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否则,应当不公开审判。
(四)对未成年人案件公开审判的几点建议
1.对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的部分审判公开的具体建议
我国现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案件公开审判的范围,即如果有必要的话经过一定程序后可以公开,而对于这些案件如果涉及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其它情形(涉及当事人隐私或涉及国家秘密)时,对案件中哪些部分可以公开却没有规定,导致了实践中遇见这类案件就全案不公开。立法上应立足于当事人权利保护上,明确规定不公开审判的上述案件中的哪些部分可以公开,比如西方国家,美国的做法是:对于强奸案件中过分渲染的情节才转入不公开审理,而本案中不涉及这些过分渲染情节的还是要求公开审理的。德国法律规定,为了保护被告人的隐私或者处于公共利益考虑,可以不公开审理。德国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使刑事司法受到公众的监督,保障公众对它的信任。”[2]对于未成人强奸案件,对于其中过于渲染的情节可以不公开,而不牵涉这些情节的过程应该公开,使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受到民众的监督,保障民众对它的信任。我国法律只规定不公开审判的范围,对于应当公开审判的部分不公开进行,不仅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不利于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2.扩大未成年人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包括两类: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和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笔者认为:
(1)有些案件不公开进行,案件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无法得到监督。在对公众不公开的程序中,对未成年人人权的违反存在着不为人知的危险,同时有些案件公开进行并不影响未成年人的社会回归。因此,对于少年及其家庭的生活产生深刻影响的裁决必须接受公众的审查。[3]
(2)对未成年人犯重罪的案件应当进行公开审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所以对于犯重罪的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进行是没有意义的,反而不利于其诉讼权力的保护。这里的重罪应当界定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包括十年)。原因在于,被长期关押的未成年人当他们刑满释放回归社会的时候,其他人已经把他及其罪行淡忘了或者其已经成为了成年人。案件的公开、不公开对其以后回归社会是没有影响的,比如轰动一时的迟志强案件,十年之后还有多数人记得呢?同时公开审判未必就比不公开审判给其的压力大,所以出于对其诉讼权利的保护,这类案件应当公开审判。
3.把是否公开作为一种诉讼权利赋予未成年人
当前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公开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而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把是否公开作为一种诉讼权利赋予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有些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同意部分人旁听,甚至同意案件公开审理,希望自己的诉讼权利因得到社会的监督而不被侵犯,但是由于法律的硬性规定而无法得到实现。同时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硬规定还导致了一些好的制度无法在未成年人审判中实施。比如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把心理咨询师引入到未成年人审判当中来,通过让心理咨询师参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中,了解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和再犯可能性,从而帮助法官更有效地对未成年人量刑和对未成年人进行针对性的判后帮教,该院在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通过试验让一名心理咨询师参与到审判当中,根据心理咨询师作出的该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小的心理报告,准确的对一名未成年人适用了缓刑,判后从对该未成年人的观察来看,其表现良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心理咨询师无权在案件审理中进行旁听,所以大大限制了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人心理的调查,这项好的制度遇到了较大的阻力。
[1] 温小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版,第110页。
[2] 赫尔曼:《德国诉讼法典》中译本引言,载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页。
[3] See Geraldine Van Boerne:The International Law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 Martinis NPublishers ,1995,P.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