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二)伤残证件的变更
1.伤残证件内容变更。伤残证件若内容有误或相关内容发生变动,当事人可向县级民政部门书面申请变更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伤残证件变更报批表》,连同伤残证件及伤残档案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办理有关手续。
2.残疾军人退役后残疾证件的变更,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在此期间未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的,参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伤残人员在本省内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书面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填写《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按照规定将伤残档案原件密封后转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复印件留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查。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填写《伤残抚恤关系转移迁入报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及原伤残证件、6张2寸免冠彩色蓝底照片,报省民政厅办理相关手续。由外省迁入我省的伤残人员抚恤关系参照本条的规定办理。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伤残人员迁出本省的,迁出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填写《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加盖省民政厅印章后,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将有关手续迁出。
第十条 伤残材料及档案管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报材料必须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前后一致。如确需使用复印件的,必须由提供材料的单位签署意见、日期并加盖公章。各类表格中民政部门意见栏必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或经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一律用A 4纸(原件纸张小的须粘贴),1式3份(扩权县1式2份)并分别装订成册。经审批后省、市、县民政部门各存1份,原件由县级民政部门保存。
(二)县级民政部门对伤残档案要一人一档,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查对。伤残档案应存放下列有关材料:
1.资料档案目录;
2.伤残人员历次的评残、调整等级、换证、补证的申请、照片、报批表及原始证明材料、公示材料;
3.伤残人员历次更换上缴的旧证;
4.伤残人员配制辅助器械的有关材料;
5.有关部门帮助伤残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参加医疗保险的记录;
6.其他有关材料。